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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22.1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22.2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32.3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42.4案例分析,划分残疾人的辩解5第四章性质命题64.1 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64.2 案例分析,主谓项的周延性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64.3案例分析,简单命题对当推理马克?吐温的声明84.4案例分析,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84.5案例分析,换质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9第五章复合命题105.1案例分析,选言命题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10第六章规范命题11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11第八章演绎推理128.1案
2、例分析,三段论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128.2案例分析,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138.3案例分析,假言推理是从轻还是从重,148.4案例分析,假言推理袁滋如何悬案168.5 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入窘境,8.6 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1718第九章归纳推理怎样得出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速度过快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色斑迹.嫌疑犯作案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脚印加深的原因加深的原因理.199.1案例分析,归纳推理199.2案例分析,求同法注射.209.3案例分析,求异法尸块在阳219.4案例分析,并用法马可在家和229.5案例分析,共变法负重增加是.22
3、9.5案例分析,剩余法负重增加是脚印23第十章类比推2410.1案例分析,类比推理程序瑕疵的文件是假文件吗24第十一章侦查假说2511.1案例分析,假说破案需要假说2511.2案例分析,假说的提出可以提出哪些侦杳假设26第十二章论证2712.1案例分析,间接证明牧人是否强奸2712.2案例分析,直接反驳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2812.3案例分析,间接反驳警官在说谎2912.3案例分析,归谬法陆某是完全自愿离婚吗3012.4案例分析,偷换概念别把手放在口袋里3112.5案例分析,混淆概念思想犯罪和犯罪思想3112.5案例分析,曲解概念死刑和死缓3212.6案例分析,矛盾律自相矛盾揭露的谎
4、言3312.7案例分析,排中律阿里亚获得了自由34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2.1 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案情摘要】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江宁地区法院刑二庭三次对陈独秀进行了公开审讯,终以,叛国罪,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然而在法庭仁陈独秀慷慨陈词,揭露国民党政府的罪恶,痛陈自己的爱国之心。下为一例,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陈独秀慨然陈词,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
5、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也曾经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也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经推翻满朝,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即是危害国家,即是叛国,那么国民党岂非已经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承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就不能算作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认为我们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我们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是因为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我们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危害民国,而正是强国之路。这一事实可以从苏俄得到证明,苏俄因实行苏维埃专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因此谓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强国之路。【逻辑问题】陈
6、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什么逻辑问题,【参考结论】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属同一概念的问题。【逻辑分析】一般说来,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同一词项,或者说国家最主要的实体代表就是政府,政府代表国家行为。一般意义上,国家就是指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政府就是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机构。但是在特殊的意义上,国家和政府还是有差异的,甚至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本案中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其逻辑就是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即为背叛国家。很显然,国民党的检察官将国民政府和国家等同起来
7、了,在他那里政府就等于国家。陈独秀首先承认自己意图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接着马上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并且举出国民党自己的经历作为例证,运用了归谬法进行了论证,大大加强了说服力。在这里,实际上陈独秀将国家和政府进行了区分。国家被他看作了人民利益的统一体,政府则是一个利益实体。当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就不是国家的代表,政府就不是国家,反对政府不等于反对国家。陈独秀认为当时的情况下,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已经罪行累累,国民政府已经不能代表国家利益,推翻它是理所当然的,推翻国民政府不是叛国,相反是代表了国民的利益。2.2 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案情摘要】德国的
8、一个城市发布了一条规定,,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一天,该市有一名中年男子进入了某一城市公园。这名中年男子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以电动轮椅代步。当他坐着电动轮椅进人城市公园时,他突然加大了速度。根据电子监测装置的测算,该男子电动轮椅的速度达到了每小时42公里。城市公园里的行人纷纷避让,警察要求该男子停下轮椅接受询问,但是该男子置之不理。警察只好强行使该名男子停下轮椅。警方声称将根据上述规定对该男子进行处罚。该男子则认为因为其身体残疾,电动轮椅是其日常的行动工具,仅仅起到了代步的作用,而并不是一种运输工具。而关于城市公园的这条规定,仅仅限定了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最高
9、时速,电动轮椅不在限定范围之内,因此他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逻辑问题】本案涉及什么逻辑问题,【参考结论】本案涉及明确,运输工具,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定,电动轮椅,是否属于,运输工具,的问题。【逻辑分析】本案中所谓,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是一个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有三个要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条规则的假定为,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行为模式为,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这条规则没有明确地提到法律后果,不过这条规则暗含着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一个法律规则能否运用取决子该法律规则的假定是否符合案件的事实。因此我们必须
10、对这条法律规则的假定和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根据德国法的一般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将这条规则的假定分为如下的要素,?运输工具。?进人城市公园。也就是说,凡是具有上述两个要素的行为人都必须采用这条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即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案件的事实是一个行为人乘电动轮椅进入了城市公园。显然,第二个要素行为人是满足了。那么关键就在于第一个要素行为人是否满足,即电动轮椅是否是运输工具,也就是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是否广大到包括了电动轮椅,或者说电动轮椅这个词项和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间是否存在种属关系。在本案中看上去十分明确的概念出现了模糊的情形。究竟电动轮椅算不算运输工具呢,,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
11、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不受来自高速行驶物体的伤害,是为了确保城市公园的环境不受高速行驶物体的危害。因此任何能够带来危及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的安全和城市公园环境的危险的高速运动的物体都应该被禁止,从而电动轮椅应当包含在该规则的,运输工具,之内,也就是说,电动轮椅和运输工具这两个词项外延间的关系是种属关系。2.3 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案情摘要】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
12、花去医疗费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逻辑问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错误的。【逻辑分析】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即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是定义的基本原则,违反这条规则就犯了,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
13、,,法人的过错,是指法人未尽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和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的过错,这个定义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法人的过错,作了错误的解释。法院将法人成员非职务行为的过错也视为法人有过错,是基于法院认为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管理之责。但是,法人对其成员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是无限度的,对于成员纯属私人的事务或行为,法人既没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只能由成员个人自己负责。法院把不属于,法人的过错,也认定法人有过错,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2.4 案例分析,划分残疾人的辩解【案情摘要】小王外出到A城市打工3年,事业有成
14、,娶妻生子,但是小王的户口还在某县某乡B村。因此小王将户口从某县某乡B村迁出,但是在A城的落户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为了确认自己的住所以便从事一些商业交易活动,小工特地查阅了一些法律法规,发现规定住所的相关法律规范有如下两条,其一是民法通则第15条,该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该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逻辑问题】依据这两条法律规范
15、,小王住所应为何处,【参考结论】依据这两条法律规范,小王住所应为A城市。【逻辑分析】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把一个概念所指称的一类对象分成若干个小类,把一个属概念分成几个种概念。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组成。划分的母项就是其外延被划分的概念。划分的子项就是母项被划分后得到的各并列的概念。划分标准就是将一个母项划分为若干个子项时所依据的一定的属性。划分的方法有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以及二分法、多分法。划分的规则有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各子项外延之间必须不相容、划分的标准必须同一。本案中,两条法律规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住所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进行的划分,第一,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住所为经常居住地,第二,没有户籍所在地而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包括出外住院治病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第三,没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住所为原户籍所在地。这个划分是一次划分,而且是把事物的两个属性综合起来作为统一的标准进行的划分。第四章性质命题4.1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