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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部门文件质安(2018)297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件内部公开发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的业务管理,依据关于设立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的通知(中油人事2015436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的业务管理。第三条监督中心是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工作的执行
2、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监督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并组织落实;(二)制定并执行年度安全环保监督工作计划;()负责安全环保监督专家的选聘,建立并维护安全环保监督专家库;(四)承担安全环保现场监督,组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专项监督,推进全面风险诊断评估工作,并对发现问题落实督促销项整改;(五)督办集团公司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进展,督促监督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六)开展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咨询,宣贯集团公司安全理念、风险识别和安全管理方法;(七)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和事故现场调查等。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四条监督中心应当依据集团公司
3、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指令,完成其他临时性或者阶段性工作。第五条监督中心在业务工作开始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报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后实施。派出到现场的监督人员通过情况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实地检测、操作(或者模拟操作)观察、问卷调查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工作。第六条监督中心派出到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的情况和问题;(二)坚持对发现问题的进行横向拓展,纵向追溯,对重点问题的原因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结论;(三)坚持监督检查与咨询服务相结合,宣贯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理念、风险防控
4、方法和安全环保管理经验,并提供安全环保管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坚持遵章守纪,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保密要求,廉洁自律,不介入任何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第七条监督中心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方案、检查表、问题清单、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予以妥善保存。第二节安全环保专项监督第八条监督中心应当针对集团公司重点领域、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特殊时段,制定安全环保专项监督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督中心应当编制专项监督方案,明确监督的目的、内容、日程安排、检查组组成及分工、被检查单位、标准和流程等,经质量安全环保部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5、专项监督开始前,监督中心应当组织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检查过程中,监督人员严格执行工作方案和流程,采取多种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并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第十一条专项监督工作结束后,监督中心应当组织编制专项监督工作报告,经讨论后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第三节安全环保技术诊断与管理评估第十二条监督中心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安排,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中存在的安全环保风险组织开展安全环保技术诊断与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诊断突出问题,查找管理短板和深层次原因,评估安全环保风险管控情况,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和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6、在策划阶段,监督中心接到诊断评估任务后,应当与有关专业公司和被诊断企业进行沟通,确定诊断评估重点内容,编制诊断评估方案,报质量安全环保部审定后实施。诊断评估方案应当包括时间安排、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组组成和诊断评估流程等内容。第十四条在诊断评估开始前,监督中心应当组织对所有诊断评估工作组成员开展集中培训;诊断评估过程中,诊断评估人员严格执行诊断评估方案和流程,采取多种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现场工作结束后,诊断评估工作组应当向企业反馈诊断评估工作总体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第十五条现场诊断评估结束后,监督中心应当组织编制诊断评估报告。诊断评估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基本情况。包括
7、诊断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企业安全环保风险管控情况等。(二)诊断评估发现。包括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重大风险分析等。(三)改进建议及措施。包括技术解决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建议。第十六条诊断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监督中心应当及时报质量安全环保部评审,评审合格后的诊断评估报告由监督中心按年度汇编成册,发至企业参考。第四节安全环保重点事项督办第十七条监督中心应当在质量安全环保部的统一安排下,对集团公司级隐患治理、高风险企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需要关注的其他重点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指导企业对重点事项的整改和落实,跟踪重点事项整改落实进度,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报重点事项督办进展。第十八条监督中心接到重点事
8、项督办任务后,应当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督办流程、日程安排和督办方式方法。同时与企业沟通,了解重点事项进展情况。第十九条监督中心应当根据企业反馈信息,跟踪工作进展,必要时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督办,并将有关信息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报告。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环保重点事项整改落实完成后,监督中心可以通过现场核查、抽查等方式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并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报重点事项督办情况。第五节突发事件现场应对与事故现场调查第二十一条监督中心应当按照质量安全环保部的安排,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和事故现场调查,参加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组织事故案例专题片制作,开展事故档案建立和事故发生规律研究等技术支持工作。第二十二条监督中
9、心接到突发事件现场应对或者事故现场调查指令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级别,按要求参加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携带现场所需工器具及相关法规标准,及时赶赴现场。第二十三条到达现场后,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应当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开展技术鉴定、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监督中心应当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事故分析会,督促事故企业按要求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和制作事故案例专题片,并将事故调查资料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监督中心应当开展事故发生规律研究,编制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典型事故案例汇编;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五年规划,编制
10、五年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典型事故案例汇编。第三章安全环保监督专家库建设第二十六条监督中心应当依托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专业力量同时选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社会有关安全环保监督专家,建设安全环保监督专家库,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第二十七条安全环保监督入库专家根据监督中心的安排开展工作,参加现场监督检查,参与技术咨询、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和事故现场调查,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安全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入库专家与被监督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安全环保监督入库专家应当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安全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环保管理经验和五
11、年及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第二十九条安全环保监督入库专家的选用应当通过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监督中心审查后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经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后入库使用,专家库调整期一般为三年。遇特殊情况需要时,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一事一用的原则及时选用专家,临时选用专家重在解决突发、特别突出问题,应当经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三十条监督中心应当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并对新入库的安全环保监督专家开展专项培训。第三十一条安全环保监督入库专家工作经费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费用预算,由监督中心提出计划,按照集团公司预算编报,由财务部门统一拨付给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的体检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费、差
12、旅费、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检测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动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第三十二条安全环保监督入库专家劳动报酬标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参加监督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监督中心根据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督中心应当定期对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和选用的安全环保监督专家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业绩兑现和监督专家选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和选用的安全环保监督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妨碍被监督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四)包庇、纵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违章行为的;(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选用专家的。第三十五条被监督单位及其员工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督指令,采用隐瞒、造假、欺骗等方式影响监督工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和选用的安全环保监督专家不承担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