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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全市内河港口码头长效常态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行为,巩固非法码头整治成果,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提高港口岸线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促进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道路水路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市内河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合法港口码头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河港总体规划(20192035年)内河港港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内河港规划),大
2、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口码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建企业专用码头。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现有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码头(以下简称合法港口码头)的经营许可、生产作业、安全条件及环境污染等进行监管,市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全力配合做好监管。1港口港区确定。对合法港口码头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每个港口码头的水域、陆域及岸线长度、边界范围、场地面积逐一进行认定,树立公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港区范围,并建立台账,形成“一码头一档案”。2、港口改扩建管理。对合法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内河港规
3、划,必须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港口经营管理。合法港口码头必须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并依法按期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4、港口退出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合法港口码头实施信用考核,强化港口信用监管,对不在内河港规划内的合法港口码头要逐步实施关停整合,推动全市内河经营性码头向规划岸线集中集聚。二、进一步加大非法码头的打击查控力度非法码头的打击查控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镇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纳入“河长制”职责范畴,码头所在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属地管理
4、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予以配合查处。1、非法码头认定。在内河港口码头从事货物装卸作业,但无项目审批手续和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统称为非法码头。2、加强巡查通报。港口码头水域、陆域及岸线巡查,由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和涉港属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巡查发现非法码头的,及时通报涉港乡镇(园区)和市交通运输部门。3、严格属地查处。对巡查发现的非法码头,由涉港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起,24小时内进行核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报相关部门采取查处清除措施。4、明确部门职责。市
5、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环保的要求依法履职、加强联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水域管控,严禁船舶在非法码头进行停靠作业,牵头对非法码头的联合取缔行动,对不服从管理的船舶和从业人员依规严处,并计入信用考核。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涉港堤防占用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法码头进行环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码头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对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毁坏沿河林地、农田从事码头作业和占用堆放砂石行为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码头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公安部门负责
6、非法码头查控过程中的安全秩序保障及道路交通管控,对妨碍执法的依法采取措施。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政府明令关闭取缔的非法码头停止供电供水,协助落实断电断水措施。5、及时跟进利用。对非法码头整治拆除并清理完毕的沿河土地,强化跟进管理,由属地乡镇(园区)尽快规划利用或者复绿复垦。三、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保障措施1、加强机构人员保障。市政府成立的港口码头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和下设办公室作为长效管理机构予以保留,编列工作经费,负责内河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合法港口码头提升方案、依法纳规条件、优化提升标准等,组织对非法港口码头的联合取缔行动,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园区)履职情况。2、建立巡查通
7、报制度。市交通运输局、涉港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法的非法码头,行业部门在依法查处同时,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通知所在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清除。3、建立依法审批制度。为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须经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4、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合法港口码头名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5、建立问责制度。市政府与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非法港口码头清零责任书,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对发生新增违法港口码头的,由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在乡镇(园区)给予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7日内未能拆除非法港口码头的,所在乡镇(园区)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情况说明;14日内未能拆除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所在乡镇(园区)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主要领导问责。对违反港口规划相关规定进行许可、批准、同意而造成新增违法港口码头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出让场地,纵容非法港口码头经营作业的企业、村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