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第九条【辨识管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以及职责分工和组织管理等内容。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包含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内容。第十条【风险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系统、工作场所、作业区域、设施设备、物料以及涉及动火、有限空间、燃气使用等相关的作业活动,确定为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辨识过程中应当按照较大以上
2、安全风险目录进行逐项对照,不得遗漏。第十一条【评估分级】对辨识出的风险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已经列明的,应当按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确定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影响按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确认安全风险等级;(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没有列明的其他风险点,经科学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其中,经评估确定为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一并纳入本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第十二条【辨识评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辩识评估,应当覆盖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和过程,并重点关注重大危险源、公众聚集场所、危险作业活动以及发生
3、事故后可能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本行业、领域适用的辨识评估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辩识评估。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生产加工、零售、住宿、餐饮以及社会服务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重点加强对涉及用火、用电、用气、建(构)筑物改造和装修装潢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可燃和易燃货物堆放等的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第十三条【辨识频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每年不少T-次。第十四条【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其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对存在安全风险
4、的生产系统、作业区域、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物料等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通过隔离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方式,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客运、重载货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对较大和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第十五条【变更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变更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本单位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
5、查结束后15日内;(二)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或者对管控措施有新要求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作业区域、建(构)筑物和主要设施设备、生产物料发生改变,投入生产使用后15日内;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15日内;(四)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前款规定的变更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后,应当确定新的或者变更原有的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或者完善管控措施。第十六条【公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作较
6、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清单或者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载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风险点、名称、所处区域、等级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公示栏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名称、等级、事故类别、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第十七条【厂中厂】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出租方,将生产经营场所的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统称承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方、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承租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职责。出租
7、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处或者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并对承租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出租方生产经营场所内同T乍业区域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安全风险的,应当由出租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告知相互影响的安全风险,提出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的建议等。承租方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风险的同时,应当将有关安全风险信息向出租方书面通报。第十八条【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的产权单位,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
8、统称使用单位)使用的,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职责。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其中一个单位,或者共同委托物业服务管理等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等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监督生产经营场所内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汇总并按照规定报告安全风险,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警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的教育和培训,对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专有部分的安全风险管控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等单位做好公共区域、共有部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第十九条【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技术服务的,其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