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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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为做好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切实提升监测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技术规范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制定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一、监测目标通过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随访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分析趋势,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通过尘肺病患者康复管理,进一步落实重点职业人群健康权益保障,探索完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二、监测

2、范围监测范围覆盖北京市16个行政区(包含房山区燕山办事处)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病种包括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的所有法定职业病(共9大类121种)。三、监测内容和方法(一)职业健康监测1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通过收集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结果,迅速分类处理。监测对象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监测工作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下称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收集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劳动者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其中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职业健康

3、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及相关的选检项目。统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信息。除放射性危害因素外,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应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要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相结合。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做好相关常规监测信息的上报工作。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相关数据统计起止时间,明确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上报的三个时间节点:体检报告出具日期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6月16日至9月15日、9月16日至11月15日的数据,应分别在202

4、3年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录入、上传或交换至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并完成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健康损害时,检查结果达到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的个案,应询问劳动者之前的职业史,如劳动者之前有明确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史,且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尚存,建议劳动者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无明确的劳动关系,或之前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在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的同时,需填写附录4表1-1上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制定数据上报要求,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上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检出的疑似职业病人数、职业禁忌证人数等信息

5、,填写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汇总表(附录4表1-2和表1-3)上报市疾控中心。2 .职业病主动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接触粉尘、噪声、铅及其化合物、苯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顺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每个区监测人数不少于400人,合计不少于1200人。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人数无法满足任务要求的区可全市统一另选择1个邻近区进行补充。其他区每个区监测人数不少于100人。2023年开展主动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制定并下发。市疾控中心应将辖区内重点职业病主动监测区名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数及选取依据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附录4表2-1)确认。各区、各机构应

6、于2023年月15日完成主动监测工作,2023年11月30日前将数据录入或交换至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完成市级数据审核(详见附录12023年职业病主动监测技术方案)。3 .尘肺病哨点筛查通过掌握医疗机构呼吸系统疾病就诊患者的尘肺病影像学改变比例,对患者分类采取预防措施,并为摸清尘肺病实际发生情况提供数据支撑。全市范围内选取5家粉尘危害集中地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作为尘肺病哨点医院,开展尘肺病筛查工作。5家筛查医院是普仁医院、空港医院、潞河医院、北京电力医院、国家康复辅助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市疾控中心组织对选取的哨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统一阅片培训,采集哨点医院呼吸系统门诊就诊患者

7、(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除外)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呼吸系统就诊总人数、拍摄DR、X光片或CT的患者总人数及出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总人数、拍摄胸片患者中接触粉尘的人数及出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人数等,对于筛查重复的患者需进行剔除,并填写哨点医院呼吸系统门诊就诊患者情况(附录4表3-1)。市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哨点医院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筛查胸片进行复核,对筛查结果为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所有胸片进行复核,对未发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1%以上的胸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当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中进行上报,并填写市级审核确认表(附录4表3-2)。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

8、30日由市疾控中心确认为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患者,由各区疾控中心对其进行职业接触史调查,具体调查内容见“尘肺样改变患者接尘史调查表”(附录4表3-3)。根据胸片检查结果和接尘史调查结果,向患者提出进行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等相关建议,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标准的患者,应告知患者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并对进入诊断程序情况进行追踪。市疾控中心汇总附录4表3-2和表3-3,形成市级数据库,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4 .职业病诊断报告与死因监测(1)职业病诊断报告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依法开展202

9、3年职业病诊断信息报告和职业病鉴定信息报告工作。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开展疑似职业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相关信息报告。监测内容包括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诊断为职业病的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等,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辖区内职业病发病总体情况进行研判,对辖区内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进行分析,明确本辖区内应重点防控的职业病病种。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报告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区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应于2024年1月10日前完成相关数据的审核订正。(2)疑似职业病病例未进入诊断程序追踪对2023年7月1

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报告的疑似职业病病例信息与职业病诊断病例信息进行匹配,对未匹配上的疑似职业病病例,调查其未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原因,填写“疑似职业病病例未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原因调查表”(附录4表4-1),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将数据库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对追踪数据汇总后填写“疑似职业病未进入诊断程序追踪情况汇总表”(附录4表4-2)。(3)职业病患者死因监测由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职业病患者死亡情况进行调查,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将数据库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至

11、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1)已确诊职业病患者死亡信息调查将2006-2023年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并报告的所有职业病病例个案与本市2023年死因监测系统中的个案数据使用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匹配,将匹配成功的病例个案信息以EXCeI数据库形式上报(附录4表5-1),内容包括职业病病例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职业病诊断信息(诊断日期、职业病种类、职业病名称)、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因链、根本死因及ICD-IO编码)。ICDTO编码应填写四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2)职业病相关死因信息调查(2023年)根据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提供的与职业病相关ICD-IO名单,由市疾控中心从全市死因监测系统获取2

12、023年报告的根本死因为尘肺(J60-J65,J92.0)、间皮瘤(C45)和肝血管肉瘤(C22.3)的死亡患者信息,以EXCeI数据库形式上报(附录4表5-2),内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生前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常住地址)、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根本死因及ICD-IO编码)。ICD-IO编码应填写四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在前期随访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区继续开展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随访工作,了解患者生存与保障等情况,尤其要掌握存活患者的户籍及常住地址,为康复站(点)建设与管理奠定基础。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在2023年职业性尘肺病随访调查的基础

13、上,各地继续对截至2023年底存活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调查,核查其生存情况、职业史、保障情况、户籍及常住地址等信息。各监测机构先将全部随访任务病例个案与死因系统进行匹配,对死亡病例直接填报根本死亡原因,对存活病例进行后续随访调查。随访工作由患者用工单位所在地职业病监测机构负责,患者户籍地和常住地职业病监测机构协助随访。各区应于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随访工作,2023年11月30日前在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职业病随访管理模块完成当年随访记录填报,市疾控中心随机抽取1%-2%的随访个案进行复核。四、质量控制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考核评估及对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14、以保证各类监测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的质量。(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评估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医三院)和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京朝阳医院)应对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所有从事接触化学物质类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参加质控机构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盲样考核。以截至2023年9月30日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全部纳入开展质量考核或质量评估,统计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符合与不符合情况、质量考核与质量评估符合与不符合项目情况、体检个案关键信息核实情况并填写附录4中的表6T至表6-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

15、控制与改进中心应当及时将质量控制结果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具体质量控制方法参考附录22023年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按照附录2中的附件B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表(试行)汇总现场考核结果,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对诊断机构质量评估结果进行汇总。所有质控工作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11月30日之前汇总所有质控数据,质控结果纳入2023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一并上报。(二)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漏诊漏报迟报调查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诊断以及相关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职业病漏

16、报与迟报情况及疑似职业病漏诊漏报与迟报情况,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将数据库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调查结果纳入2023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一并上报(详见附录32023年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漏诊、漏报与迟报调查技术方案)。(三)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审核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报送数据进行核查,并填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情况报送表(附录4表6-5和表6-6)o区疾控中心对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个案进行数据初审。市疾控中心抽取5%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进行数据审核。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医三院)在完成审核的个案中抽取0.5%-1%进行现场复核,并将现场复核记录扫描件提交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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