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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监督发展指导意见建立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机制、开发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搜索排查建库、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巡查、查处电子商务违法经营案件、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市局将在部分区县局。为全系统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全面有效推进积累经验,做好示范工作。维护我市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为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全系统开展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活动中违法经营和侵害消
2、费者权益行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其良好的交易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U115号)明确了全市工商系统“承担对电子商务等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具有“组织管理电子商务、网络经营等特殊交易行为”职责。前不久国务院审定下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国办发()88号)中,也明确了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职责。一方面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
3、挑战,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要求我对自身的管理思路、管理领域、管理方式进行重新调整和定位,另一方面也为工商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拓展监管领域、提升职能地位的有利时机和有效途径。市委三届三次全会提出:大力培育和引进优秀电子商务企业,把我市建成中西部最具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中心之一。去年底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总局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网络市场监管机制。研究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特点,丰富监管手段,严厉打击网络经济中的违法行为,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对电子商务、广告等经营行为,进行探索和研究,切实加强监管,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空间,维护良好的网上交易秩序”对此,市局党组要求,要
4、把电子商务监管作为工商创新市场监管的突破口和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消除模糊认识,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弘扬“心动不如行动”勇气和精神,站在全面履责、创新监管、拓展职能的高度,立足现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开创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二、明确全市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工作原则和目标全市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目标是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步延伸”工作原则。坚持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从大力实施信用监管,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着手,着力维护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交
5、易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三、以实施“六个一”工程为重点抓好当前主要的工作任务全市工商系统要重点实施“六个一”工程:一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电子商务监管专业队伍,为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监管取得实质性突破。为开展电子商务监管提供人才保障;二是搭建一个技术先进并充分满足互联网监管执法需要的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网上监测和巡查;三是建立一个与经济户口、案件管理、联合征信等业务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明确电子商务监管的对象和范围;四是建立一个汇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有关情况的信用档案,实施电
6、子商务主体信用监管;五是搭建一个与12315综合指挥调度中心有效整合的电子商务申诉举报平台,加强电子商务维权工作,查办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六是制定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监管工作制度,此基础上推动制订一部电子商务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此为重点,当前主要的工作任务是一)开发建设电子商务监管系统。市局统一组织开发电子商务监管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监测及监管”和“网络广告监测”两大子系统,1按照“时尚、适用、实战”要求。具备智能搜索、筛选、识别、跟踪、监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行为和网络广告等功能,构建起以红盾网(外网)为支撑,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与工商业务管理系统和企业联合
7、征信系统有效对接和有机整合的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实现“以网管网”由副局长担任组长,2.市局成立电子商务监管系统软件开发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市局电子商务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各业务处室、部分区县局及工商所的有关人员组成。软件开发工作组要抓紧时间完成软件需求调研、方案设计、项目招标、程序开发和试点运行等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正式上线应用。二)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搜索建库工作。本行政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1.全市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对象。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2.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搜索排查。开展电子商务监管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
8、库的对象包括开设有互联网站(网页)本行政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经营信息发布或营利性服务的本行政辖区内其它经营主体。建库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类型、ICP许可证号、ISP提供商、服务器机房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它有关的注册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区县局认领排查建库”方式进行。市局集中对全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搜索监测工作,3.搜索建库工作采取“市局集中搜索监测。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搜索监测的结果分发各区县局进行认领并开展网上排查;各区县局对排查确认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照建库内容和要求进行录入建库,并根据其网站(网页)经营性质、
9、行业类别等进行分类。从多种途径和不同角度,4.各区县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网上动态;要通过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日常巡查等工作,积极收集掌握有关情况。同时,加强与电信、公安、信产等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其它部门的信息和资源开展工作,10月底以前初步建立本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三)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网上监测巡查。市局、区县局和工商所分层次开展电子商务网上监测巡查工作。市局着重对我市的大型经营性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重点企业网站进行网上监测,1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搜索建库基础上。各区县局及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网上巡查。对本行政区
10、域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网格划分,2.各区县局及工商所根据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人员、监管任务、信用等级和监管等级,设定网上巡查频率,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设的有关网站(网页)以及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经营信息发布或营利性服务信息的情况进行网上巡查,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要把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发现各种网上违法经营行为。四)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的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广泛宣传教育,1凡以营利为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督促本行政辖区内以营利为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依法从事
11、经营活动。为促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市以自然人名义在网上交易平台上采取C2C形式开展交易活动的个人网店,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前,暂不强制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网上经营项目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项目,2.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前置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义或“利用互联网提供X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指依传统形式开展经营的又
12、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一般经营者,3.对于只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一般经营者。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4.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一般经营者。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动申领记载其主体资格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图标,5.积极探索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网上公示工作。贴置在其网站主页下方醒目位置。同时,电子图标信息也通过红盾网(外网)向社会公开。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积极做好电子商务申(投)诉、举报受理处
13、置工作。以打击互联网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为突破口,2.以本行政辖区内开设的提供给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开展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为重点。着力整治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集中查处一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网上违法案件。要注重对管辖权限是否明确,3.在电子商务执法办案中。当事人能否找到违法证据能否有效采集并固定,行政处罚措施能否实施(即“能管辖,能找到能取证,能处罚”等因素的正确把握有效开展工作。对于电子数据,4.在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调查中。应注重其原始载体的收集。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涉嫌
14、电子商务违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服务器等有关软硬件设备,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应当将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同时还可使用计算机存贮设备存贮、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采集与固定电子证据时。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除可以通过当事人确认、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外,以有形载体固定与显示的电子证据。还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鉴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坚持“着眼发展促规范”理念,5.要按照总局“四个统一”要求。对电子商务
15、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应采取行政建议、行政劝诫等措施进行引导和规范。六)大力实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积极吸纳电子商务相关职能部门加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1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发挥工商部门牵头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职能。扩充联合征信系统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监管机制。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2.实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按
16、照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划分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管等级,建立电子商务违法经营主体“黑名单”通过区分监管重点,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同时,发挥全国工商系统“金信工程”作用,加强与各省市工商局电子商务监管执法的协作与配合,深化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信息的跨区域联网应用。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电子商务经营服务提供商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3.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其网站(网页)上主动真实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为公众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有关备案信息的查询服务,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服务平台。通过红盾网(外网)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服务平台。设立电子商务经营违法行为举报电子邮箱,对严重失信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电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