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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证员执业许可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司法厅三、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五、子项:1.公证员执业许可六、业务办理项:1.公证员执业许可公证员执业许可000112111000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公证员执业许可000112111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公证员执业许可000112111000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公证员执业许可00011211100001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5 .实施依据(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
2、2号)(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二条)(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H一条)6 .监管依据(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四条)7 .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设区的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
3、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例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例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6.不存在
4、下列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7.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3 .担
5、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4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5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6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7 .许可证件名称:无8 .改革方式
6、:无9 .具体改革举措无10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无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个人简历(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6)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7)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8)公证员报请任命表(区分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9)法律职业资格资格证书正副页复印件(申报一般任职人员准备)(10)毕业证、学历证书复印件,考核任职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1)考核任职人员需
7、提供相应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证明材料或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证明材料;是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需提供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登记表(12)照片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
8、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2)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4)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
9、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
10、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
12、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9)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2 .省、自
13、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3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4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
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2)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3)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
15、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4)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2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