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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张,其中3张作为检验样品,2张作为备用样品。当单张样品无法满足标准规定的制样尺寸时,可适当抽取符合要求的样品数量。2检验依据表1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静曲强度GBfT15102-2017GBfr17657-20132弹性模量GBfT15102-2017GB17657-20133内结合强度GB/T15102-2017GB/T17657-2013424h吸水厚度膨胀率GB/T15102-201
2、7GBfT17657-20135表面胶合强度GBfT15102-2017GBfr17657-20136表面耐冷热循环GBfT15102-2017GB17657-20137表面耐磨GBZT15102-2017GB17657-20138表面耐香烟灼烧GBfT15102-2017GB/T17657-20139表面耐龟裂GBfT15102-2017GBrr17657-201310表面耐水蒸气GB15102-2017GB/T17657-201311耐光色牢度GB/T15102-2017GB17657-201312甲醛释放量GBfT15102-2017GB18580-2017GBfr39600-2023表
3、2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静曲强度GB/T15102-2017GB17657-20132弹性模量GB/T15102-2017GBfr17657-20133内结合强度GB/T15102-2017GB/T17657-20134表面胶合强度GB/T15102-2017GB17657-201352h吸水厚度膨胀率GB/T15102-2017GBfT17657-20136表面耐冷热循环GB/T15102-2017GB/T17657-20137表面耐磨GB/T15102-2017GB17657-20138表面耐香烟灼烧GB/T15102-2017GBfr17657-20139表面耐龟裂G
4、BZT15102-2017GB/T17657-201310表面耐水蒸气GB/T15102-2017GB17657-201311耐光色牢度GB/T15102-2017GBfr17657-201312甲醛释放量GB/T15102-2017GB18580-2017GBfT39600-2023表3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含水率GBfT34722-2017GBfr17657-20132胶合强度GB/T34722-2017GBrr17657-20133表面耐磨GBZT34722-2017GBrr17657-20134表面耐干热GB/T34722-2017GB17657-20135表面耐冷
5、热循环GBZT34722-2017GB17657-20136表面耐龟裂GB/T34722-2017GB17657-20137表面耐水蒸气GB/T34722-2017GB/T17657-20138耐光色牢度GBfT34722-2017GB17657-20139甲醛释放量GBfT34722-2017GB18580-2017GB/T39600-2023表4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含水率GB/T34722-2017GBAr17657-20132浸渍剥离GBfT34722-2017GBfT17657-20133横向静曲强度GB/T34722-2017GBfr17657-20134表面
6、耐磨GB/T34722-2017GBrr17657-20135表面耐干热GB/T34722-2017GB17657-20136表面耐冷热循环GB/T34722-2017GB17657-20137表面耐龟裂GB/T34722-2017GB17657-20138表面耐水蒸气GB/T34722-2017GB/T17657-20139耐光色牢度GBfT34722-2017GB17657-201310甲醛释放量GB/T34722-2017GB18580-2017GB/T39600-2023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
7、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依据标准GBfr34722-2017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含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国标委2023年第8号公告)】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1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
8、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2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XX标准规定”。(注:XX为具体标准名称)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