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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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检(抢)修现场作业的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采用安全许可的方式,落实各项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措施,审核作业风险分析,确保各项直接作业环节的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生活各环节的各类施工作业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以下简称QHS)管理。3职责3.1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要求,明确各作业过程职责。1.1 2安环部是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检查与监督以及现场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

2、证的管理。3.3 生产技术部是现场直接施工作业环节的组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现场直接作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要含有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负责施工队伍的组织管理。负责直接作业环节全过程的施工检查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考核。3.4 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设备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检(抢)修方案的审批,施工作业的管理。3.5用火所在单位负责所属范内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向施工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实施监督和考核。3.6 部室、车间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新建项目独立区域内的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由项目部

3、负责。3.7 特殊用火作业许可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共同审批。一级用火作业许可由安环部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许可由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由电修车间负责人审批。设备检修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许可由安环部负责人审批。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许可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安环部负责审批。断路作业、破土作业由项目部负责审批。4工作规定4.1 直接作业要求4.1.1 装置在检(抢)修前,车间对检(抢)修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和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检(抢)修方案,安环部、生产技术部、项目部等职能部门对检(抢)

4、修方案进行审批后实施。4.1. 2各单位在实施各类安全作业时,为确保作业安全,必须配备专人监护。4.1.3各车间负责设立现场检修办公联络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车间专业管理人员、监护人、化验分析人员、装置电气工作人员等必须在检修办公联络处集中办公,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1. 4现场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人员与施工人员进行以下方面的现场交底:4. 1.4. 1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4. L 4. 2装置、设备的生产特点和QHS要求;4. 1. 4. 3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4. 1. 4. 4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4. 1.5作业所在单位负责检查安全消防设施,使消防水源、水量、

5、水压、消防器材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施工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畅通无阻,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4. 1.6对施工人员的要求4. 1.6. 1承包施工方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4. 1.6. 2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方可施工。4. 1.6.3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等文件要求。4. 1.6.4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交底一定要清楚,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代表现场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损坏仪表管线和电缆线等设施。4. 1.6.5施

6、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应持有进入该区作业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要使用票证夹。4.1. 6. 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票证中规定的管理规定进行确认。4. 1. 7现场作业保护着装要求4. 1. 7. 1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戴好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劳动鞋、工作服。不得穿露头鞋或拖鞋,戴安全帽必须要系好帽带,不准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4.1. 7. 2架子工及登高作业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4. 1.7.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必须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4. 1.7. 4凡进入高电压场所

7、,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4. 1.7. 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作业,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4. L8防火要求4.1. 8.1生产装置区均为防火区域,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进入防火区域。施工检修、抢修作业中需用的火种,必须经施工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4. 1.8.2施工人员严禁使用汽油及各种有机溶剂擦洗各类设备、机件、衣服、地板、门窗等,也不得用柴油以及其它轻质油品搞设备卫生,擦洗高温管线上的油污。4.L8.3施工检(抢)修人员不得在生产装置和罐区的机房、泵房、采样口等处罐装液化气、汽油、石脑

8、油和其它溶剂等。4. 1.8.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用黑色金属器具敲打物件。4. 1.8.5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必须装有合格的阻火器,必须到安全保卫部办理进车通行证,方可驶入。4. 1.8.6施工人员、检(抢)修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各类阀门(事故状态下,消防水阀除外),确属施工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车间同意,车间派人配合。4. 1.8. 7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经生产技术部和消防队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用水。4. 1.8.8在检(抢)修作业的施工过程中发现着火或管线、设备泄漏以及跑油、气等事故时,要及时向车间、调度、安全环保部报告,也可直接拨打公

9、司火警电话。4.1.9设备检(抢)修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执行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有关要求。4. 1. 10设备检修完毕后由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施工主管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4.1.11直接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由申请单位组织作业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召集施工作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风险分析,并将识别情况记入作业许可证相关栏内,若内容较多,可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10、4. 2用火作业4.2.1生产区内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 2. 2设立固定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4. 2. 2. 1固定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4. 2. 2.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5. 2. 2. 3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6. 2. 2.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7. 2. 2. 5固定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

11、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8. 2. 2. 6固定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9. 2.3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用火等级、用火有效日期、时间、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包括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用火执行人的工种类别(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和作业证编号以及危害识别等内容。10. .4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火规程,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11. 2. 4. 1在厂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1)各

12、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锤击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4.2. 4.2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4.2.5用火作业施行分级管理,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固定用火。4. 2. 5.1特殊用火: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作业;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

13、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及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检修作业;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6)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 2. 5. 2 一级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用火作业,包括: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2)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5)化学危险品仓库;6)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4. 2. 5. 3二级用火:1)停工检修,经过认真吹扫处理、

14、化验分析合格、加堵盲板与外界隔离的工艺生产装置;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3)仓库、车库。4)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4. 2. 5.4固定用火:厂内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和围栏,制定制度,严格管理。4. 2. 5. 5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4. 2. 5. 6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用火,应升级管理。4. 2. 6 一级和二级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6. 1用火作业必须

15、办理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4. 2. 6.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4. 2. 6.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 2. 6. 4凡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4. 2. 6.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 2. 6.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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