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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年)生猪屠宰是我国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商秩发200962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
2、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二、规划原则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配送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等多种因素,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促进城乡和苏南、苏中、苏北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二)严格标准,保障安全。严格执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综合运
3、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三)分级管理,适度集中。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重点支持三星级及以上的屠宰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引导等级高的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品牌化战略,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监管的重点面向三星级以下的屠宰企业。(四)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完善地方法规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
4、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三、发展目标通过实施规划,全省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加工企业为主体,区域性肉品加工企业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具体目标如下:(一)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力争到2013年,日宰生猪10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家四星级以上标准;日宰生猪500头至1000头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
5、家三星级标准;日宰生猪200头至500头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二星级标准;日宰生猪50头至200头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一星级标准。到2015年,全省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2010年以后新建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的标准和水平,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全部使用国际通行的先进工艺进行生产和检验,配置与检疫岗位相适应的办公室、化验室、值班室等设施设备。(二)屠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逐步淘汰日宰生猪50头以下的屠宰场,力争到2013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缩减到780家;到2015
6、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缩减到578家(具体设置见附件)。到2015年,全省年屠宰1000万头以上、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特大型屠宰企业不少于2家,在生猪主产区和主消费区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屠宰企业,年屠宰量50万头以上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量占全省生猪屠宰总量的比重达40%。(三)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猪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一批猪肉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得到改造;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
7、链设施、运输车辆。(四)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逐步提高小包装和冷鲜肉的比例,力争到2013年,县城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3%提升至18%,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5%提升至25%;到2015年,以上两个比例分别达23%和35%左右。初步改变我省猪肉产品白条肉多、分割肉少,热鲜肉多、冷鲜肉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以及综合利用率低的现状。(五)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屠宰监管技术手段逐步加强。到2015年,全省屠宰加工企业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13个省辖市全面建成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县、屠宰企业四级监控网络。屠宰环节病死、病害肉的
8、生物安全处理率达100%,杜绝病害肉上市。实现所有猪肉经营单位、集伙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肉品100%的索票索证。(六)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显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4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苏南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四、设置标准(一)设区的市城区。可设置12家三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
9、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城区周边区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二)县(市)城区。可设置1个二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三)农村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设区市、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一星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
10、远离设区市、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规划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省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
11、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施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二)认真清理整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条例和本规划要求,对本地区所有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设置要求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但符合本规划设置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2、,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造升级。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现有屠宰厂(场)总量超过区域内规划数的,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最终实现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因实施规划而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当地政府应妥善
13、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必须予以撤并、关闭或按照设置规划原则另行选址新建。另行选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视同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本规划的要求和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不符合本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四)加强政策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14、,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星级标准化建设。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猪场参股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引导大中型屠宰企业向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支持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不断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水平。(五)完善市场监管。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卫生、畜牧兽医、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15、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完善12312、12315、12365等投诉举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优化监督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为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六)开展宣传培训。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知识,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肉品消费观念,逐步改变传统的消费习惯。大力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其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宣传“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内容和目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和能力,确保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六、附则本规划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附件: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设置表附件: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设置表序号地区定点数量2009年2013年2015年1南京4735252无锡6840303徐州13975554常州7135265苏州9855406南通167105807连云港6945348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