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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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1范围本文件提出了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限定条件,并就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程、消防设施要求、消防疏散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文件适用于XX自治区内利用既有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7945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B45/T155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自建房SeIf-bui11houses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乡和村庄区范围内合法建设的自有房屋。生产经营场所SeIf-buiIthousesforproductionandbusinesspremises用作生产加工或经营用途的场所,如小作坊、商店、家庭旅馆等场所。出

3、租房Renta1housing指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消防安全要求Firesafetyrequirements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3.5建筑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BuiIdingfiresafetyremotemonitoringsystem由监控终端、视频采集终端、运行监控软件系统的监控平台和移动终端、接警终端组成,可实现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和管理的系统。4总则4.1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

4、和当地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4.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文字内容及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5消防安全职责5.1 一般规定5.1.1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的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5.1.2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5.1.3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应在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5.1.4 自建房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5、5. 2.1自建房应遵守“谁改变用途谁负责、谁使用(生产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场的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6. 2.2自建房用于出租时,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管理规约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5.3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5.3.1自建房建筑所有权人的消防安全职责5.3.1.1自建房建筑所有权人应负责本建筑的市政消

6、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并制定、落实本建筑的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本建筑物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5.3.1.2自建房建筑所有权人应负责或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本建筑物公共区域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公共疏散区域畅通。5.3.1.3自建房建筑所有权人应告知各生产经营主体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并提醒各生产经营主体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5.3.2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5.3.2.1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主体负责人应遵守建筑所

7、有权人所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落实本场所防火巡查、设施维护等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员。5.3.2.2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主体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熟悉、掌握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5.3.2.3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主体负责人应对新入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应组织所有员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5.3.2.4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主体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建筑所有权人、管理员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5.3.2

8、.5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5.3.2.6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主体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对本场所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或损坏的,该场所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自建房建筑所有权人,并按照双方签订合同规定落实整改责任。5.3.2.7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或有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疏散行为。5.3.3自建房用作出租房的消防安全主体的职责5.3.3.1房屋出租人应确保居住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

9、续、出租人负责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提前告知并督促租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5. 3.3.2租户应当对居住出租屋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出租屋及其消防设施。6. 3.3.3租户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屋所有人消除。6消防安全规程6.1 一般规定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6.2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要求7. 2.1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6.2.2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见附录B),如设置时应上报住建

10、部门审核验收。6.2.3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数不在计算使用面积的人数中),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6.2.4 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6.2.5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内的

11、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等不同使用功能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当墙上需要开门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6.2.6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和生活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该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XX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对于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或建筑高度大于15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确有困难未能设置防火分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a)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b)生产经营

12、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确有困难,不能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6.2.7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和出租房的居住场所内采用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料性能等级应为A级。6.2.8 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和出租房的居住场所除专用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隔设施需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并设置自然排烟外窗。6.3电气安全要求6. 3.1建筑内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规定。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

13、合下列要求:a)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b)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d)严禁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6.3.2 建筑内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采购电器,电热设备时,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b)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不得长时间超负荷运行;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e)对产生高

14、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f)当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g)公共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确保安全。6.3.3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照明灯具、电取暖设备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b)使用卤鸽灯和额定功率超过IOO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c)额定功率超过6(HV的卤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

15、上。6.4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自建房建筑内应集中设置电动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b)电动车不应在在居民住宅的居室内停放、充电,应停放到专用电动车停放区;c)不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d)电动车应安全规范充电,充电时远离安全出口和可燃杂物,不应长时间充电,充电时有人看护;e)禁止从高楼上内拉线为电动车充电;f)承担相应职责主体应在室外集中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加装集中充电装置,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g)管理电动车停放区的负责人应对私搭乱接电线等违规情况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h)应购买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电动车,不应私自组装、改装电动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电动车,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和电瓶。7消防设施要求7.1 一般规定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负责人应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口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7.2 安全标志设置要求7.2.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13495.1、GB15630和GB17945的相关规定。7.2.2 建筑中的消防设备存放点应相应设置和显示“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7.2.3 建筑中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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