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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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外。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

2、、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第四条【市场准入原则】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进入本市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第五条【从业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第六条【

3、监管原则】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断和保护,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为企业群众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自行或指定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本级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相关支持。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职责】各级政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

4、推进、协调、组织、监督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梳理和编制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指导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南和标准合同范本;协同参与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十条【信用管理部门职责】综合信用管理部门指导行业

5、主管部门将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襄阳”,为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信用管理提供信用核查服务。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进行归集和共享。第十一条【价格管理部门职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内容和标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第十三条【中介服务网管理】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挂牌进驻“襄阳行政审

6、批中介服务网”,原则上,除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执行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以外,其余涉及行政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均应通过中介平台公开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襄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选取中介服务。第三章中介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设立登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无须办理工商登记的,从其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取得相关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中介服务机

7、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第十五条【信息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或平台和本机构的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并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一)本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本机构的执业许可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三)可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所需资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五)服务投诉方式;(六)信用等级。第十六条【选择与委托】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事

8、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机构。第十八条【委托会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九条【服务时限】服务时限由中介服务机构作出承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在承诺期限、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第二十条【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法定的或行业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进行公示。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

9、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执业记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S)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10、为。第二十三条【协会功能】市场中介机构可以依法自愿组成中介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市场中介行业特点积极发挥指导作用,及时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用评价、惩戒和淘汰等机制。各级政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要求,对各参与主体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五条【监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

11、之一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改正,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一)以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中介服务标的;(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S)不依法或不按规定提供中介服务;(四)擅自将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五)违反相关收费规定;(六)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服务结论;(七)故意扰乱竞选、交易秩序;(A)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联系方法。委托人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反

12、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政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信用惩戒】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联合惩戒、投诉处理等,对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的失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中介服务网及“信用襄阳”平台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有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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