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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活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市药监局、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除外。本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基准分则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总则的规定。分则列明的违法行为
2、,在四川与重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另有裁量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活动。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合法、公平、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
3、额;(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不予处罚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第七条从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单处警告、通报批评或一个较轻的种类;(二)
4、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的30%以下部分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以上30%以下之间。第八条减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之中选择一种或者几种较轻的处罚种类;(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四)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
5、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五)法定罚款数额无幅度规定,为确定数额的,在确定数额之下决定处罚。第九条从重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下列情形属于从重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等种类;(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的70%以上部分进行处罚;()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数额或倍数的,在最高数额或倍
6、数的70%以上进行处罚。第十条加重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重的处罚种类决定处罚,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最高金额之上决定处罚。加重处罚的种类或幅度按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实施加重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
7、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A)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
8、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二)因重大疾病或者失业等原因,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五条下列违法行为,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一)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
9、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三)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表明出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属管理疏漏造成产品不合格,且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五)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并按规定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六)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10、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七)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社会危害性较小;(A)其他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严重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违法行为;(二)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实施违反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四)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六)曾因同一性质的故意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曾因同种
11、故意违法行为被查处,仍继续或再次实施;(七)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八)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十)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十一)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十二)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十三)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实施冲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明确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违法行为;(二)实施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
12、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四)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五)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八条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有没收违法所得时,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适用减轻处罚时,不得减少没收违法所得的罚种。本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裁量。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所有情节皆为从轻情节的,一般按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决定处罚;(二)同时
13、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其他情节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所有情节皆为减轻情节的,一般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的30%决定处罚;(四)所有情节皆为从重情节的,一般按法定最高处罚数额(倍数)实施处罚;(五)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裁量:(-)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14、确定单处或者并处。确定单处或并处后,需要对单处或并处的处罚幅度再次进行裁量的,按照对应的基准分则进行裁量后决定处罚;无对应的基准分则的,按照本基准总则确定的其他裁量规则进行裁量后决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基准分则已经列明的裁量因素和情节进行十卜日裁量O当事人在本基准分则所列明的裁量因素之外还具有其他裁量因素和情节时,应当按照本基准总则确定的裁量规则进行裁量后实施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得与本基准相抵触。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
15、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次予以罚款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不再给予罚款;但依法需要给予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其他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第二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或者合规免罚等审慎包容监管制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或合规免罚制度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按本基准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