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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三区”科技人才(省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四方协议书根据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青海省三区人才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相关管理规定,派出单位、服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依托单位和省级科技特派员达成如下协议: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编号工作站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专业派出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包成人员姓名职称/职务专业派出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服务期:服务方式及内容:(包括工作站开展的成果转化工作,提供的技术服务,与服务企业(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合作社、企业,培养的技术和乡土人才等。逐条填写)预期目标:(包括服务成
2、效、经济效益、创业成果、技术指标等。逐条填写,可考核)本人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全体省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本协议,自愿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并完成预期目标。(工作站负责人和成员签字):年月日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单位名称所在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单位同意选派同志赴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并按照青海省三区人才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派出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单位同意选派同志赴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并按照青海省三区人才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派出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单位同意选派同志赴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并按照青海省三区人才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科技特派
3、员工作站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派出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单位同意选派同志赴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并按照青海省三区人才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派出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单位同意选派同志赴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并按照青海省三区人才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派出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服务依托单位单位名称所在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人(服务依托单位法人签字)承诺,自愿接受等同志在我单位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配合和服务保障。服务依托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本人
4、(服务依托单位法人签字)承诺,自愿接受等同志在我单位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配合和服务保障。服务依托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受援县单位名称所在区县联系人联系电话拨款方式拨款账号同意工作站在我县(市、区)开展科技服务,并科技管理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附件:1、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身份证发印件;2、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附贝IJ第一条工作时间和要求(一)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入站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总天数核计考核天数。各工作站负责人要与站内省级科技特派员及服务依托单位充分协商
5、,结合专业特长、工作性质等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服务值守计划、工作计划等,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事,实现服务期内天天有人值守、天天有人服务的建站工作目标。(二)按照全省各地区产业、农时、服务难度等差异条件,制定如下工作站考核天数标准:一类区(含大通县、3皇源县、涅中县、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县、互助县、贵德县、尖扎县)不少于270天;二类区(含循化县、化隆县、共和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不少于240天;三类区(含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贵南县、兴海县、刚察县、祁连县)不少于210天;四类区(含同德县、泽库县、河南县、玛沁县、甘德县、班玛县、达日县、玛多县、久治县、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
6、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天峻县)不少于180天。服务依托单位由于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天数的,在保障省级科技特派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另行商议。第二条服务补贴(一)服务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三区”人才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经费承担。(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将“三区”人才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经费下拨给各受援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三)省级科技特派员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选派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服务补贴由受援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发放。(四)省级科技特派员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包括“意外事故、意外伤残
7、、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津贴补偿”等基本险种。意外伤害疾病、意外伤害身故保障标准不低于IOO万元,百日住院费用补偿不低于10万元,住院费用补偿不低于10万元,住院津贴不低于100元/天,保险费用从“三区”人才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经费中列支。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服务依托单位必须明确告知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条件及安全生产、防护等注意事项。(二)服务依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确保安全服务。(三)服务依托单位必须为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四)被选
8、派省级科技特派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服务依托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第四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一)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应遵守工作站和服务依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站负责人的统一管理,按照年度服务值守计划、工作计划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守受援地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二)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违反劳动纪律及协议内容等,服务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协议,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反映,省科技厅将会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特派员派出单位等开展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造成经济等方面损失的,
9、服务依托单位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责。第五条服务协议的解除、终止(一)被选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依托单位可以解除本服务协议: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服务依托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给服务依托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经审核,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本协议自行终止。(S)被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协议终止时,需填写经工作站审核的“三区”人才(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总结表,统一报送至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并在终止服务协议15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六条其他事项(一)本服务协议一式6份,服务依托单位,选派单位,省、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工作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1份送省科技厅农村处备案,扫描件上传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备案。(二)本协议自服务依托单位、选派单位、受援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被选派人员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