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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事故防范和 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SD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
2、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学校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
3、校安全工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和学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4、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对受理的涉及学校安全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责任部门。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教育课程,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踩踏、欺凌、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禁 毒、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专题教育,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寒、暑假前,组织进行教职工安全部署、学生安全教育和家长安全提醒。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实验、舞蹈、研学旅行、集体劳 动、社
5、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标准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游泳、心肺复苏等生存技能教育训练,帮助学生掌握与其年龄阶段相适应的避险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第十三条学校可以利用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安全教 育体验基地,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设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安全教育体验基地。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中小学应当每月、幼儿园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X次不同内容的应急疏 散演练,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开展X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通勤车)的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开展X次校车(通
6、勤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第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教师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任职培训。学校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工作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安全业务培训。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职工、安全保卫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安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学校应当通过家长会、家长课堂等方式,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
7、人员。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分析、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在开展实验教学、体育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 试剂、药品、体育器材等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视频图
8、像信息系统,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网上巡查、信息保存、调用调取和运行维护等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XX日,重点部位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XX日。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落实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值班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9、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以及安全防护器材。专职保安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工建立护校队伍,开展校园安全巡查和安 全隐患排查。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学、放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健全门卫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车辆入校登记以及查验制度,严禁无关 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学校应当设置围墙或者其他实体防护屏障,并采取防止攀爬、破坏等措施。校园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 定,配合学校安全
10、保卫人员进行查验登记。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校园。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携带非教学用的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时,应当制止并要求其离开校园;难以制止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课间活动和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顺序,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巡查,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 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安全警示牌、停车设施以及减速装置等
11、。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校内交通安全规定。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 展安全巡查。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 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完善技术防护措施,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12、。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落实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定期开展水质 检测、饮水设备维护和清洗消毒。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心理健康辅导人员,设立卫生(保健)室和心理健康辅导室,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和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配合
13、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培训。第三H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知识,做好通风消毒、因病缺勤登记追访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加强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 工作,开展学生常见病和重点传染病监测评估工置。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对有特异体
14、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行为异常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当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不宜寄宿的学生可以安排走读,对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按照规定休学。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信息通报制度,将 未按照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以及其他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处置措 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上学、放学、放假以及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和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交给其
1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员。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人在放学前需将学生带离学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第三十五条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 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劳动、社会实践或者实习,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并考虑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校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