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形考任务三试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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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2023年春季学期国际法期末考试形考任务三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B外交使团2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O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A.153中国迄今共颁布过O部国籍法。D.34.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OoA.罪行特定原则5.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B.世界人权宣言6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A.在维持国际和平

2、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7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批准是O的一种方式。D.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8 .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B.国际法9,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10.特别使团是OI1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OoB.条约的修改12 .O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C.情势变迁13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OoD.礼仪14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外交保护15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OoA.认证条约约文16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3、签订于OoC.1963年17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OoB.领辖区内18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B.主观标准主义19 .领事馆是O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20 .使馆馆舍可用于O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OoA.人身不可侵犯B.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管辖豁免D.免税免验22.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OoA.双边引渡条约B.多边引渡协议C.国内引渡法D.双边司法协助协定23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A,诈欺B.错误C.贿赂D.强行法抵触2

4、4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OoA.使馆馆长C.武官25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OoA,调查职能B.谈判职能C.保护智能26 D.促进合作职能27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B.大使C.公使D.代办28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国家元首B.政府D.外交部门28.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OoA.公民和政治权利B.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民族自决权D.环境权29.条约无效的原因有OoA,强迫缔结的B.违反强行法30.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国家B.联合国31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A.治外法权说B.外交代表说D.职务需要说32 .外交保护的

5、条件包括()。A,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B.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C.受害人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33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OoA.法人B.自然人C.船舶34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O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35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OoA.参赞.B司机D.会计36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OoA.国内立法措施B.国家间控诉机制C.个人来文机制37 D.国内救济措施38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6、C.各种参赞D.使馆秘书39 .引渡的条件包括OoA.双重归罪原则D.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9.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40.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A.草签B.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D.签署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41 .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纳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蔑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

7、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一一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

8、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IOoO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

9、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

10、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纳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答:1、实

11、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纳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一一归化取得.从诺特纳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纳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莫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

12、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42 .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

13、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

14、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

15、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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