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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问: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金额、税额,这样的发票是否符合填开规定并可以作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合法有效凭证?答: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
2、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其普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影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U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也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因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