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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特殊待遇需要赔偿吗在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如果引进特殊人才的话,公司会以办理当地户口为条件,吸引众多能力强、学历高的候选人参与应聘。如果公司将这些人才的户口手续办理之后,新员工就提出离职,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赔偿相关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吗?或者说,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特殊待遇,需要赔偿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有所启发!案例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参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系留学回国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2023年4月22日,双方签署特殊待遇协议
2、,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即王某某,下同)愿意入职甲方(即甲公司,下同)成为甲方的正式员工,且要求甲方利用自身资源和条件为乙方办理上海市户籍;乙方理解并确认,上海市户籍的获得对其具有较高价值以及潜在利益,且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自身具有一定资质以及甲方专人负责为其办理;乙方认同甲方为其办理户籍的过程中需要产生必要的办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使用费、工本费、人工费等;乙方理解并认同,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将对甲方造成损害。故此,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特殊待遇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一、甲方同意乙方入职后,根据国家政策以及自身资源,为乙
3、方提供特殊待遇,为其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户籍;二、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为乙方申请落户成功的,自乙方获得上海市人社局落户批复之日起,乙方至少在甲方处工作满二年。在该期间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双方应续签劳动合同,所续签的劳动合同(或其相应补充协议),最终到期日应不早于乙方获得落户批复之日起满二年。乙方确认如在上述工作期限内乙方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则工作期限应相应延。三、乙方确认并同意:在乙方获得上海市户籍落户资格之日(包括已获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公告或相关批复)后,乙方届时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出离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四
4、、乙方确认,如其违反本协议的,不仅将造成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使用费、管理损失费、办理人员工资及交通费损失、工本费等损失,还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次年度引进非上海户籍生源人才办理上海市户籍落户的资格。五、根据乙方违约将造成的甲方损失程度,乙方同意,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提前离职的,应赔偿甲方十万元损失。如届时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乙方追偿。该赔偿款应在乙方提出离职申请后7日内支付。乙方理解并确认:该赔偿是基于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甲方损失所引起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月支付,在乙方未按月支付赔偿前。2023年6月25日,经甲公司申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甲公司经审
5、核,同意留学回国人员王某某办理上海常住户口。同年7月3日,王某某至相关机构办理将户籍由江西省迁移至本市的落户手续。7月9日,王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甲公司明确表示基于特殊待遇协议之约定要求王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果。10月8日,甲公司为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23年10月13日甲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某赔偿甲公司损失10万元。2023年12月15日该委作出裁决,裁决王某某应支付甲公司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6、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某主张甲公司强制其签署特殊待遇协议,但由于王某某就此主张未能提供应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023年4月22日双方签署的特殊待遇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之情形,仅限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王某某基于甲公司为其办理上海户籍而作出违约金承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范畴,该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但是,王某某在办理了上海户籍后,当月即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其不遵守承诺、不诚信的行为,违反了特殊待遇协议中约定的诚实信
7、用原则,其不诚信的行为对公司其他员工及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也对甲公司造成了损害。王某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标准,自可依特殊待遇协议约定为准,王某某理应按照特殊待遇协议约定赔偿甲公司损失10万元,其要求不需支付甲公司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10万元。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3年4月22日签署的特殊待遇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上诉
8、人愿意入职成为被上诉人的正式员工,并要求被上诉人利用自身资源和条件为上诉人办理上海市户籍,上诉人理解并确认上海市户籍的获得对其具有较高价值以及潜在利益,且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被上诉人自身具有一定资质以及被上诉人专人负责为其办理,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户籍的过程中需要产生必要的办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使用费、工本费、人工费等,上诉人并确认如其违反该协议,不仅将造成被上诉人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使用费、管理损失费、办理人员工资及交通费损失、工本费等损失,还可能导致被上诉人丧失次年度引进非上海户籍生源人才办理上海市户籍落户的资格。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基于对上诉人的入职信任,利用自身资源并投入额外成本为上诉
9、人办理相关手续,使上诉人成功获得上海户籍,现上诉人在落户后随即迅速离职,显然有违诚信,对被上诉人的投入成本等造成相应的损失,且对被上诉人后续招聘、人事安排管理及落户申请资质等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于法不悖。上诉人对其不诚信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清楚,但仍选择作出有违诚信的行为,故上诉人应对其不诚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其无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损失赔偿金额,上诉人的行为不仅给被上诉人造成无形资产使用费、工本费、人工费等损失,还可能导致被上诉人丧失次年度引进非上海户籍生源人才办理上海市户籍落户的资格,故原审参照双方协议约定判决上诉
10、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0万元,应属合理,亦未超出上诉人的预见范围。上诉人主张赔偿金过高,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于原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与本案特殊待遇协议无涉,上诉人主张双方已就特殊待遇协议无须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企业在引进相关人才的时候,可以考虑签订特殊人才待遇协议,如果员工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像本期案例是办理相关户口的,最终员工败诉,赔偿企业10万元的费用。但是,本期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希望各位HR开拓自己的思路,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启发作用,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如果照搬,最终吃亏的就是企业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