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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
2、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修复项目是指根据磋商或者裁判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具体包括:(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修复项目;(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的修复项目。第七条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磋商赔偿协议或诉讼裁判文书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7日内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二)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
3、修复。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的,应当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修复方案预定目标及修复责任;(三)修复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在修复方案调整后7日内将变更内容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重大变更的,赔偿义务人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在专家评审后7日内将调整后的修复方案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四)修复施工结束后,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申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修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同级财政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申请,具体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二
4、)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三)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修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修复施工单位”),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修复方案预定目标及修复责任;(四)修复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的,由修复施工单位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报送变更内容并经同意后实施;(五)修复施工结束后,修复施工单位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申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第九条赔偿义务人、修复施工单位应根据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加强修复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次生环境
5、污染。第十条赔偿义务人、修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申请开展修复效果评估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修复效果评估申请书;(二)修复项目总结;(三)修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四)修复过程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设施运行记录、污染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工程监理文件、相关图件等相关资料;(五)与修复相关的其他资料。第H一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第十二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经确认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出具修复达标认定意见
6、。未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责令赔偿义务人或者修复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继续修复,修复完成后重新进行评估。第十三条对修复方法简单、修复工程周期短等修复项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赔偿义务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简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中委托专家评审,以及修复效果评估中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评估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五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项目无法继续的,由赔偿义务人或者修复施工单位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报告,经赔偿权
7、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同意后,可终止修复项目。经同意终止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缴纳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赔偿资金数额统筹考虑修复目标、修复项目进度等因素。第十七条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八条赔偿义务人或者从事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项目施工、修复效果评估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函12023)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