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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称:大兴区安定镇站上路(黄徐路-安采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委托人(全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受托人(全称):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时间:2023年05月22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受托人(全称):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合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大兴区安定镇站上路(黄徐路-安采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投资:18556.67万元二、建设规模:(一)
2、道路工程:道路南起黄徐路,北至安采路,全长3.59公里,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5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40-50米。站上路(黄徐路-安定南街)、站上路(郑前路-安采路)段长1783.78米,规划红线宽40米,道路标准横断面为四幅路形式,中央分隔带宽3米,两侧车行道各宽8米,两侧分隔带各宽2.5米,非机动车道各宽3.5米,外侧人行道各宽4.5米。站上路(安定南街-郑前路)段长1804.77米,规划红线宽50米,道路标准横断面为四幅路形式,中央分隔带宽3米,两侧车行道各宽8米,两侧分隔带各宽2.5米,两侧非机动车道各宽3.5米,外侧人行道各宽4.5米,东侧绿化带宽10米。机动车行道采用沥
3、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总厚度67厘米;非机动车行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总厚度40厘米;人行道采用防滑透水步道砖,结构总厚度28厘米。(二)交通工程:沿线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新建十字信号灯路口5处,丁字信号灯路口3处,预埋线缆路口1处。(三)绿化工程:种植行道树1123株,树种为法桐,绿化总面积37038平方米(不含树池面积)。(四)照明工程:标准段设置8米路灯220基,I15米渠化段设置11/8米路灯11基,14.5米渠化段设置14/8米路灯3基,路口设置15米路灯17基,设置IOOKVA箱式变电站2座,敷设电缆8279米。(五)雨水工程:新建D500毫米-23600X1800毫米雨水管道432
4、3米,其中干线2421米,支线1902米,管材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新建D1500毫米过路涵44米,新建口1500X1OOO毫米过路涵63米,设置检查井247座等。(六)污水工程:新建D400毫米-D1200毫米污水管道4182米,其中干线3551米,支线631米,管材采用钢筋混凝土管座,设置顶管坑51座,检查井67座等。(七)给水工程:新建DN200毫米-DN300毫米给水管道4012米,其中干线3550米,支线462米,管材采用球墨铸铁管,设置检查井67座。(A)再生水工程:新建DN150毫米-DN600毫米再生水管道4210米,其中干线3575米,支线635米,管材采用球墨铸铁管,设置检查井
5、58座。三、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目标(1)质量控制目标:不发生质量事故,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2)进度控制目标:按上级批复的工期完成任务,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3)造价控制目标:不超过上级批复的经费;(4)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安全事故。四、项目管理服务范围本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施工、监理管理阶段直至竣工验收且在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并完成市政接用手续的项目管理服务。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4 .招标文件之“服务需求”;5 .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录;6 .合同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六、项目管理服
6、务项目经理及团队主要成员项目经理:张郭阳,身份证号码:610145Xo项目团队主要成员:详见合同附件;注:上述负责人,如现行法律法规有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填写注册证书号。七、签约酬金项目管理酬金(大写):贰佰贰拾叁万元整(:223万元),按概算批复总投资为计取基数,除合同约定外结算时不再调整。八、服务期限1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决算完成止,其中驻场期限与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一致。7 .派驻现场人员的驻场时间: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施工总承包竣工验收止。8 .超期服务:项目管理实施期间由于委托人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工程施工工期延误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实际费用双方
7、协商确认。九、双方承诺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及办公场所,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十、合同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05月22日合同订立地点:委托人指定地点。本合同一式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肆份,受托人理份。本合同双方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委托人:(公章)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受托人:(公章)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5号紫竹院公园西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4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8、(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支行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账号:111146账号:电话:(O1o)电话:(O1O)传真:(010)传真:(010)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管理的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项目管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3 “受托人”指本合同中提供项目管理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4 “其他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拆迁、勘察、专业设计
9、、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专业咨询与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 .5“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1.1.6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1.1.7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8 ”项目管理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11.9“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招标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0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
10、酬金额。1.1.11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1.1.13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 1.14“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 1.16“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11、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投标文件或项目管理建议书;(4)技术要求及其附件;(5)专用条件及其附录;(6)通用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受托人的义务2.1 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在技术要求中约定。2.2 项目管理依据(1)双
12、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工作依据。(2)委托人要求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2.3 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2.3.1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管理项目总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正常进行。2.3.3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项目管理项目总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招标人书面报告,
13、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受托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1 3.5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受托人应当对与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其他参建方的关系进行协调。(3)受托人的其他职责在技术要求中约定。2.5
14、提交报告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管理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
15、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2 提供工作条件3.2.1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满足要求的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3.2.2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3.4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项目管理项目总负责人和授予项目管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参建方。3.5审核与答复3 .5.1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4 .5.2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5 .6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6 .7配合、参与和监督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