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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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水县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国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东至高速出口、南至惠民一条街、西至珠帘洞、北至长新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

2、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动物饲养、交通秩序、市场经营、小区管理、安全与应急、低空飞行等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密切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惠水县城市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完善功能、服务群众、综合执法、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安全与应急、消防、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职能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县城建成区内的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县城建成区内各社区、各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加强管辖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协助县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县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和谐、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第六条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结构、风貌。第八条在县城建成区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

4、或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使用性质;(四)未按规定建设的临时性建(构)筑物,或按规定建设但逾期不拆除;(五)在非法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构)筑物。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化)、阳台、露台、屋顶等公共空间进行加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临时建筑物及摆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设施。第十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建设的实施进

5、行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城建成区内的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建设的巡查和监控。第三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县级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并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城建成区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公园、公厕等公用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公共停车、道路交通、应急指挥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经验

6、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志设置完好、整洁、规范。第十五条(沟)盖完好、第十六条置道闸、路桩、第十七条公共排水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修复,保持井管网完整通畅,泵站运行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地锁、隔离墩等影响通行的设施。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道路、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行驶的,要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供电、排水、通讯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二)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人行道、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四)擅自在道路、桥涵上牵引、吊装作业;(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餐饮油污以及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废弃物;(六)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七)损坏、偷盗窖井盖;(A)损坏、偷盗公共文化健身设备设施;(九)损坏人行护栏、花坛护栏、道路标牌设施;(十)占

8、用城市道路维修电机、农机具等作业与经营行为;(十一)其他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第十九条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新铺设的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当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除抢险救灾和实施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以外,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线。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搭盖棚屋、堆物、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

9、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使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占道终止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整洁。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方可实施挖掘。完工后应及时修复,并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涉及新增、更换管道(线)的,道路开挖申请单位应提供管道(线)的CAD图并录入地下管网普查系统。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确需开挖的,申请单位应书面征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单位(者)意见。笫二十三条因紧急抢修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需紧急挖掘城市道路,应及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开挖3日内按照

10、规定补办手续。第二十四条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地下的各种管线的设置,须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有关部门可以依规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禁止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上及城市空地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故意毁损、移动、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严禁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11、(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四)在照明设施周围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设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广场、开放式小区广场、城市公园搭建临时性商业网点、娱乐设施等。第二十九条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通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设施管理机构。责任人应保护现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

12、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绿化指标和绿化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合理安排,科学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第三十三条市政公共绿地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产权人建设和养护。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景观;(二)擅自在公

13、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三)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倾倒污水、废弃物;(四)损坏、踩踏草坪、花坛、绿篱、绿地、绿化带,以及在花坛、绿化带内种植蔬菜等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县城建成区内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确需要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须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电力和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注意爱护行道树和绿化带,阻碍电力和通讯网线的行道树要定期修剪。第五章城市市

14、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县城建成区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等由县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楼群院落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四)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建设施工场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六)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宾馆、饭店、商店、影剧院、客货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A)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公共绿

15、地和河道两侧红线外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沿街商业店铺及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十一)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十三)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县城建成区市容管理责任区按照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定区分,由各责任单位在各自负责的区域内履行监管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三十七条县城建成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划定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第三十八条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类型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第三十九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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