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543795 上传时间:2024-01-1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4月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

2、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或变相侵犯依法属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利。第五条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各种价格调控措施;不得有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质价相符,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以优惠、折扣、让利等名义降价销售商品,应公开真实标明商品原价和现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第七条经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按制定价格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的价格、成本资料。第八条中介机构依法、公正从事价格咨询论证、价格鉴证和资产、物品价

3、格评估、认定等价格活动。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法作出鉴证。第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家和本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公布。第十条各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制定、调整价格。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或调整:(一)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二)政府部门根据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对申请书及

4、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或上报;(三)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自收取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四)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可接受制定价格的其他部门的委托,公布其制定的价格。第十二条本省定价项目和下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公用事业价格;(二)公益性服务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听证会的具体调定价项目,并主持听证会,广泛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意见。第十三条听证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论证价格制定或调整的必

5、要性;(二)审核调定价格项目的经营成本;(三)估测调定价格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四)确定作价原则;(五)讨论各方面对调定价格的意见;(六)论证调定价格的水平。经听证后的调定价格、项目,按规定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具体听证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重要商品储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征收的基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第十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应用于扶持同人民群众生活

6、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的生产及市场价格的调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第十六条政府在粮食市场价格过低时,可以实行保护价收购,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第十七条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采取临时性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实施和解除干预措施应报国务院备案。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测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当地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信息,指导经营和消费。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和各类社会组织及新闻单位

7、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或舆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监察、公安、审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H一条经营者可依法对政府价格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价格权益的行为;对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定,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调控措施,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经

8、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法律规定可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