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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1)、为了严肃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处理,规范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和全体员工,对安全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制度。(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责任事故。(4)、事故分类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按其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轻伤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它事故。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a、中
2、铁五局授权项目部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报告。b、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在局授权或委托下,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项目部认真调查处理,并报局备案;2人死亡事故,报局批复。一次15人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处理;一次69人重伤事故,由局授权或委托,项目部处理并报局核备。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3、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它事故:铁路行车事故:接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总公司令第3号)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属本企业责任的,按本办法执行。火灾事故:依照消防法,由公安消防管理机构负责载决,属本企业责任的,执行本办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由集团公司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5)、各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管理和领导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6)、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不包含地
4、方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发生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及其它事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项目部将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建议上级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一般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经济赔偿2000元;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重大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IOOoO元;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给予事故单位
5、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或撤职,经济赔偿3000-5000元;对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理,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7)、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其它事故对事故单位进行如下经济处罚;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协作劳务队伍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管理方罚款1万元;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的因工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一人事故单位罚款3万元,重伤一人罚款5000元,;事故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另罚款1万元。发生铁路行车;重大机械、交通、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按现行规定处理;如有人员伤亡,比照前款执行。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罚款2-5万元。其它事故,按
6、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的处理,比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进行处理。(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在第六条的基础上,加重进行处罚: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无论事故大小,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视其影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加重处罚。(9)、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事故责任,认识深刻的管理者,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10)、对造成员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由司机关查处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领导人,本着内
7、部严格管理和要求,应追补其行政处罚。(11)、对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纪委、行政监察部门查处。(12)、各作业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第75号令)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13)、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至项目部调度和安质部,由项目部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单位应配合项目部安质部,尽快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天,同时根据本制度以上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罚建议,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14)、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
8、报制度。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职工(含劳务工,下同)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月翌年一日前报项目部汇总,再由项目部报上级安质部门。(15)、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有意隐瞒事故的现象,项目部安质部要认真纠正。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严厉查处。(16)、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一公司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17)、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由项目部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者委托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会同同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18)、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尽快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在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19)、对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仅限,由上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