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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营利润测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工程项目经营利润是经营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为明确和固化经营工作成果,不断推动集团经营工作快速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I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为主体单位的工程项目经营利润管理。其中第六条(二)款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集团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术语定义(一)主体单位泛指开展经营工作时作为项目承接法律主体的单位。(二)配合单位泛指项目承接法律主体单位为项目实施而赋予其管理权限的项目管理单位,原则上主体单位与配合单位应同属于一个法人单位或其他现行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三)项目经营利润对项目预期利润的静态财务测算指标
2、,是以针对具体项目下达的目标成本预算为基础,以合同预期收入(签约价格)扣除目标成本预算所得即为项目经营利润。项目经营利润体现的是经营成果,主要用于检验经营工作的成效。(四)造价审核评审集团组织专业单位评审或购买第三方造价评审机构服务,对项目造价(成本或利润)计算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定。第四条管理职责经营部负责组织营销中心承接的项目经营利润测算,同时对集团所属单位承接项目的经营利润进行督导和检查。(-)经营部牵头组织对测算文件进行评审,对工程收入、合同条件等与前期经营活动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二)合同部对合同条件进行评审,对工程收入、成本支出进行核算,对经营利润进行审核。(三)工程部按照工程管理的一般
3、规律,综合考虑质量和工期目标及相应的成本支出,对经营利润进行审核。(四)造价审核评审单位接受集团委托,根据自身业务能力、经验积累、知识范围对测算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其中的错误和缺漏。编制评审报告并对测算文件作出明确的专业结论。第五条管理要点项目经营利润测算管理包括:基本收益要求、利润测算规定、利润测算审核流程、测算结果的使用等。第二章管理内容第六条 项目收益基本要求(一)项目配合单位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向集团公司上缴总包管理服务费。1 .由集团公司承接的项目,配合单位原则上至少应按工程总造价的3%上缴总包管理服务费。集团将对配合单位的运行成本给予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按总包管理服务费的45%计算。2
4、.由集团公司主导承接的项目(使用集团资源),原则上各配合单位应按造价5%-10%上缴总包管理服务费。具体缴费标准按工程实施分配方案中的有关条款执行。3 .工程总包管理服务费的上缴办法:总包管理服务费需及时足额上缴,原则上按收取的工程进度款比例上缴。由集团公司主导承接的项目(使用集团资源),则按具体工程实施分配方案中规定的上缴方法进行缴交。(二)集团所属单位承接的项目,工程利润的收益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 .各单位承接的工程,利润收益少于工程总造价2.5%的,应由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2 .各单位承接的工程,利润收益少于工程总造价1.5%(含1.5%)的,须经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报集团批准。第七条 项目经营利润测算规定由项目配合单位在项目中标后、合同签署前,按照一定的格式(可自定),对本项目经营利润进行测算,也可单独测算项目目标成本预算。第八条管理流程项目经营利润测算的管理流程见下图。编制工程经营利润测算书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经营部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负责监督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