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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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接受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条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

2、、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五条医院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科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科保管二年,期满之后,由财务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医院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科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六条医院保存的

3、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O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永久保管: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二)定期25年:现金、银行日记账。(三)定期15年:会计凭证、总账、明细帐、日记帐、会计移交清册。(四)定期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

4、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医院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九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医院档案室会同财务科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医院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室和财务科共同派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

5、监销情况报告医院负责人。第十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项目,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一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

6、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二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遵医五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0.8.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院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医学院珠海校区差旅费实施细则和珠海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珠财行(2008)16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任务、人数、地点和天数。能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的尽可能不派人去,实际出差天数超出原计划天数,无正当理由

7、的不予报销。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须凭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次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级次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省外出差和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前须有院长在审批文件上批示。(二)办理差旅费报销须附上院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等批准文件作为凭证附件。第五条乘坐火车,可购卧铺票但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但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六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

8、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七条除有效的购票手续费外,各种随车、船票一起发生的服务费、侯车室茶座费、站台票费不得报销。第八条出差人员车、船、机票等交通票据遗失或毁损的,复印件、替代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如情况特殊,且有出差审批文件而无相关票据的,在有证明人能证明费用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写明遗失或毁损过程,经证明人、科主任及院长签字后报销,出差的土费、公交车票一律不得报销。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职第、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处级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按实报销正高、副处级及相硬席(硬座、三等舱普通舱按实报销当职务人

9、员、聘用5年以上副高或正副科主任级别副高硬卧)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五折机西按实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出差人员一般应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宾馆、饭店住宿。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处级每人每天400元,正高、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聘用5年以上副高或正副科主任级别副高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第十一条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各自规定限额标准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为了鼓励节约,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50%发给个人。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按相应住宿费标准的30%报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在市外出

10、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不能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和市内或与珠海交界的中山三乡、坦洲镇出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电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30元。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所在单位自带交通工具和发放交通补贴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五章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第十七条职工到珠海市外参加会议、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

11、按照第三、四章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缴交会务费或培训费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第三、四章规定报销。第十八条到珠海市外的基层单位交流学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10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市外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十九条单位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珠海市外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规定执行。在珠海市内(含中山

12、坦洲、三乡)行车的,按医学院珠海校区每人每天8元、除斗门区以外的珠海市区每人每天10元补助。第六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一)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三)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可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

13、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五)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不含个人书籍和仪器)的托运费等,由医院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六)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领导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其所产生的费用

14、均由被调动人员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医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小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按实支报。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医院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医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院部的差旅费处理。第七章学习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学习补助费:职工经医院领导批准,到珠海市区及市区以外参加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培训时间在7天以上的,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

15、凭培训通知回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学习时间省内每超过半年、省外每超过一年,可以报销一次中途探亲路费,标准按第八章规定。第八章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标准:(一)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务,一律按硬座报销。50周岁以上,连续坐车48小时以上可报销硬卧车票。(二)乘坐汽车的,按汽车票价报销。(三)乘轮船的,可报三等舱位票。(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只报起止线公共汽车、轮渡费(一律不报出租车船费)。第二十五条职工探亲只报销车、船费及中转住宿费,不报销飞机票及车、船票以外的其他费用。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火车票价报销,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第二十六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不分职务,每中转一次,可在200元内凭住宿发票报一天的住宿费,并附上情况说明,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第二十七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两地分居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往返费用按核定标准实际金额报销。第二十八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往返费用按核定金额,个人负担本人基本工资数的30%的金额,余额报销。第二十九条职工探亲路费应在当年凭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或遗失票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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