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办法》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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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10-29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济政发(2020) 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制定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2、你们,请遵照执行。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2021年10月29日JNCR-2021-0030002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济政发2020) 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3、,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简称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监督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概算未经

4、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经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概算核定。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须达到国家有关初步设计编制深度规定;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书、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等。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投资主管部门对概算的完整性、资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查

5、,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第九条项目单位在申报概算时,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且对申报的概算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三)项目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设计规模、设计内容、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概算时,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单位

6、不得向项目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参考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并结合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编制概算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第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概算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导致项目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的,项目单位须提出暂停审批的申请,待相关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项目概算。第十三条对

7、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或在相关审批部门明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项目单位申报概算可只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设计文件或项目图审后的施工图、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二)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章概算控制第十四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概算核定和监

8、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的调整。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第十

9、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组织实施机构、项目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

10、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因上述原因导致概算调整,涉及建设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同时获得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初步设计变更批复或同意变更意见。第二十四条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可按有关应急处置要求办理。第二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

11、时,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原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设计文件(涉及建设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同时获得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初步设计变更批复或同意变更意见)、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四)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

12、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取费基数。第二十八条 概算增加幅度达到下列标准的,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一)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二)项目概算调增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增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

13、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六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根据不同建设模式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实行项目单位自行管理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定调整概算。(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概算执行不严或超概算的,除按代建合同规定处罚外,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代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待相关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定调整概算。第三十条相关审批部门明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申请概算调整时,涉及建设方案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

14、部门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项目;(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项目。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欢迎下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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