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工作,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金融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用于资金划拨、交易、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及资产变动情况的账户。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
2、准确、完整和有效。证券公司发现客户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根据客户本人意愿为其开立资金账户,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第二章资金账户开立第五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境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类金融产品以及符合规定的境外客户,可以申请开立资金账户。第六条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本规则所称现场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在营业场所柜台,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
3、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本规则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本规则所称网上开户,是指证券公司通过网上开户系统,以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资金账户开户环节实名制审核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客户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资金账户。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八条客户采用
4、现场开户方式申请开立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核实客户身份;若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第九条证券公司采取见证方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证券公司以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其中至少一名为开户见证人员;证券公司以一名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应当由开户见证人员以实时视频方式完成见证。(-)开户见证人员应当是证券公司正式员工,符合证券从业人员条件,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销人员不得担任开户见证人员。(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时,应当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客户可通过证券公司
5、网站或证券公司客服热线核实身份,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核实从业人员信息。(四)证券公司应当采集并妥善保存能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第十条网上开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开户,由客户本人申请办理。自然人客户通过网上方式开户的,应当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可通过公安部或国家移民管理局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验的证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产品资金账户网上开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资金账户开户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证券公司为法人、
6、非法人组织开户前,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证券公司为金融产品开户前,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金融产品相关主体情况。客户应当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上述信息,金融产品管理人还应当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客户、金融产品管理人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资金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开户相关协议时,应当提醒客户阅知协议内容,揭示业务风险、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
7、育职责。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在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审核客户资料合格后,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资金账户开户方式进行标识,以区分现场开户、见证开户、网上开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开户方式。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开户服务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优先选择见证开户、现场开户方式为老年人开立资金账户,做好老年人开户环节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为未成年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第三章资金账户管理第一节资金存管关系建立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证(衍)等服务,实
8、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资金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客户应当提供本人或本机构同名银行账户,金融产品银行账户与其备案材料关键信息不一致的,金融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出具说明材料。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署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单客户多银行存管服务协议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证券公司按规定与客户签订银行账户关联协议时,应当提醒客户阅知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为客户提供单客户多银行存管服务。在提供此服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同一客户最多开立5个同名资金账户,每个资金
9、账户分别对应一个存管银行,客户的每个资金账户与对应存管银行账户之间,保持一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同一客户不同资金账户的关键信息不得存在差异。(二)客户应当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主资金账户,其他资金账户为辅助资金账户。主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存取、与辅助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分红派息;辅助资金账户仅用于与其对应银行账户的银证转账以及与主资金账户间的资金划转。(S)客户转入主资金账户的资金当日即可用于交易,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间划转的资金,在资金到账的第二个交易日方可转出。单客户多银行只允许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四)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单客
10、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监测及风险监控,对单客户多银行业务涉及账户间非交易目的的资金转账、大额转账及涉嫌洗钱的资金划转等重要风险点进行识别。(五)客户使用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应当保证资金仅用于证券投资目的,不得利用单客户多银行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或者违规交易;一旦发生此类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中止或关闭相关资金划转功能或取消该服务。第二节资金账户持续管理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现场、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等资金账户后续业务。第二十三条客户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向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并申请办理资金账户信息变更。客户、金融产品管理
11、人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发现客户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要求客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证券公司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客户、金融产品管理人不配合更新上述信息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资金账户采取账户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账户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能够查询其账户、资金、资产余额及变动明细信息。第二十五条
12、持有资金账户的自然人客户死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其合法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办理资金继承手续。证券公司应当加强继承业务管理,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对继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必要审查。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办理销户业务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转户、销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提出申请,并且在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客户发生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冻结或注销客户资金账户等措施:(一)自然人客户死亡的;(二)自然人客户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三)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解散或破产清算的;(四)金融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的;(五)
13、客户身份不明的;(六)能够证实客户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七)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账户管理需要制定休眠资金账户标准,并做好休眠资金账户的管理。客户启用休眠资金账户的,须重新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更新账户资料,并经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客户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建立账户异常使用情况的监控和核查机制,核实资金账户使用是否实名。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存在非实名使用资金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对账户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本条所指的限制措施依照本规则第
14、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制定资金账户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标准,对资金账户开户和后续账户业务办理进行集中管理,建立集中或授权办理及复核机制。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为资金账户管理提供合理的组织保障,配备充足的人员,规范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培训考核、执业行为管理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建立完善资金账户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客户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客户纸质及电子档案保存期限自资金账户注销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
15、当将资金账户业务投诉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账户管理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内部问责措施。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五条协会对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可采取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自律检查,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证协发201338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