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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17号)松桃苗族自治县苗王城景区条例于2023年2月2日由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9日松桃苗族自治县苗王城景区条例(2023年2月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苗王城景区管理,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
2、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苗王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苗王城景区包括以下区域:正大镇德菜村,空桐村桐木坪、龙家寨、大院子,地容村代两寨,盘信镇满家村满家屯、罗家冲,以及迓驾至大兴二级公路正大镇正光村喇叭塘至水竹坪段两侧已经形成的规模集中连片茶山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苗王城景区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和发展可持续性。第四条苗王城景区内重点保护下列内容:(一)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
3、历史风貌;(二)寨门、长廊、围墙、古井、神判台、点将台、古巷道、石板路、风雨桥、吊脚楼、古木屋等历史遗迹、传统民居、公共文化建筑;(三)苗绣、苗医药、四面鼓、八人秋、苗族绝技绝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和传承;(四)传统习俗、民俗节庆等;(五)大梁河官舟河段及其峡谷;(六)西波洞、牛鼻洞、急漩滩、傩洞等溶洞;(七)山体、山石、古树名木;(八)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内容。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王城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苗王城景区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苗王城景区文化旅游发
4、展工作,并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正大镇人民政府、盘信镇人民政府编制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苗王城景区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普查、标识和保护工作。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具体负责苗王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工作。正大镇人民政府和盘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法规宣传、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自治县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苗王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苗王城景区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苗王城景区的义务,有权对损害苗王城景区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污染苗王城景区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七条苗王城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三个区域,实行分区保护。核心保护区是指:正大镇蓊菜村的新寨。建设控制区是指:迓驾至大兴二级公路正大镇正光村喇叭塘至水竹坪段两侧已经形成的规模集中连片茶山区域和正大镇姆菜村甘塘、大坪、田家寨、银匠坳和对门河自然寨。风貌协调区是指:正大镇空桐村桐木坪、龙家寨、大院子,地容村代两寨和盘信镇满家村满家屯、罗家冲。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发展实际
6、对苗王城景区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进行调整。第八条苗王城景区核心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二)新建、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和发展规划,与传统格局和风貌相协调;(三)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推广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第九条苗王城景区建设控制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重建活动,以及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保护和发展规划,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第十条苗王城景区风貌协调区应当按照保护和发展
7、规划,做好环境整治和污染防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互融合,突出传承创新,彰显民族特色,促进民族团结。编制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结合村庄分类与布局,统筹预留宅基地新建区域,满足核心保护区内居民因保护需要不能改建、扩建房屋的新建宅基地需求。经依法批准的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
8、准。编制、修改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邀请苗王城景区范围内的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苗王城景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传习、传承苗绣、苗歌、苗拳、苗医药、八人秋、苗族花鼓、苗族饮食、绝技绝艺、银饰技艺等非物质文化;(二)举办传统节日民俗活动;(三)制作和经营苗绣、银饰、苗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及其他特色旅游商品;(四)研究开发特色饮食文化;(五)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发展旅游服务业;(六)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创办传统工艺作坊;(七)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乡愁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八)其他有利于苗
9、王城景区保护和优秀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第十三条利用苗王城景区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苗王城景区核心保护区内传统民居的维护修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资金补助。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配套完善苗王城景区的文化展示场馆,建设苗族文化博物馆、苗族历史展示馆、松桃历史纪念馆等展示场馆。第十五条苗王城景区范围内被依法认定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传习补助,并享受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六条苗王城景区范围内的道路、村寨以及核心保护
10、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迹、传统民居等应当设立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苗族语言文字标注。第十七条苗王城景区范围内现有的集中连片茶山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第十八条苗王城景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峡谷、溶洞等自然景观;(二)占用、损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三)擅自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苗王城景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
11、)涂污、亥U划、损坏历史遗迹、传统民居、公共文化建筑等;(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三)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四)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焚烧生活垃圾;(五)在春节和特定重大活动之外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5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苗王城
12、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元罚款;亥战I、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苗王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职责或者在苗王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