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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公用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公平竞争条例)、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企业,作为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公用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可以参考本指引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第三条【合规管理必要性】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将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和声誉减损,公用企业建立并有效执行反
2、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反垄断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第四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的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公用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用企业因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风险为目的,以公用企业经营管理行
3、为为对象,开展包括管理架构设计、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处置、合规运行机制与保障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第二章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公用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检查、汇报、培训、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合规风险。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第六条【合规管理制度】公用企业可以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反垄断合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业务规模、行业特性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或者在现有合
4、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定期对反垄断风险和反垄断合规体系运行情况等开展评估。鼓励公用企业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加强对垄断风险行为和反垄断合规体系运行的识别预警和监控分析。第七条【反垄断合规考核】公用企业可以建立反垄断合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第八条【竞争文化培育】鼓励公用企业将公平竞争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公用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断增强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第三章风险识别与防范第九条【一般规定与要求】公用企业可以根据自
5、身情况,通过法律顾问咨询或者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以评估相关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是否合法。第十条【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公用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
6、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作出评估、判断。根据行业特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一般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相关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高,应当重点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第十一条【水、电、气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应当重点警惕下列行为:(一)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供水、供电、供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规定不合理的“预付费”最低限额等;(三)没有正当
7、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者其他不必要的商品;(四)没有正当理由,将用户依法可以自行购买的商品与公用事业服务进行搭售;(五)没有正当理由,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实施其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或者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等;(七)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用户实行接入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别待遇;(A)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二条【公共交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重点警惕下列行为:(一)在申领、补办公交IC卡或者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
8、或者变相强制收取明显高于成本的工本费或者押金等;(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用户注销申请,或者扣押用户未消费的金额;(三)没有正当理由,在办理、注销公交IC卡或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四)没有正当理由,在办理、注销公交IC卡或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五)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保险等;(六)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性,琼州海峡水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十三条【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识
9、别与防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企业应当重点警惕下列行为:(-)强制向用户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初装费”“入网费”“设备调试费”等费用,或者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等;(二)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入网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业务设备;(三)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办理非必要性业务;(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升级网络服务或者携号转网等;(五)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用户注销电信业务;(六)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七)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其电信网络基
10、础设施等行为;(A)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四条【殡葬行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企业应当重点警惕下列行为:(一)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殡葬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其提供的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殡葬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口口口;(三)没有正当理由,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骨灰盒、祭奠用品等商品;(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殡葬服务;(五)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五条【正当理由判定】公用企业可以依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11、为规定对相关行为是否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称“正当理由”作出判断。第十六条【防止垄断协议行为】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公用企业不得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或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公用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作出评估、判断。第十七条【垄断协议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为有效识别垄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
12、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公用企业应当做到:(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竞争者)或者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前,研判协议是否具有反垄断违法风险;(二)参与行业会议或者竞争者组织的会议前,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研判是否具有反垄断违法风险;(S)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生产销售数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时,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确拒绝或者离开,不与竞争者讨论前述敏感信息,并留存拒绝或者离开的相关证据;(四)对于企图通过以公告、发布新闻或以召开行业协会会议等方式意图让竞争者配合一起调整价格、限制产(销)量、划分市场、抵制交易等行为,公用企业应予
13、明示拒绝;(五)避免要求竞争者一起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联合抵制交易,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六)对签订具有长期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联合销售或者购买的协议等保持警惕。第十八条【重点行业公用企业垄断协议风险识别与防范】电信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高,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事垄断协议行为风险更高。具有竞争关系的电信企业等应当重点警惕达成、实施以下垄断协议的行为:(一)固定或者变更电信服务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优惠幅度等;(二)划分电信服务提供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三)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四)联合拒
14、绝向特定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九条【防止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公用企业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与其他企业共同设立合营企业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有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公用企业应了解并熟悉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条【受行政性垄断影响的公用企业反垄断风险提示】公用
15、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从事垄断行为,如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等,也要依照反垄断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公用企业能够证明其从事垄断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章风险评估与处置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公用企业在识别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参照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反垄断合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组织管理体系、业务内容以及市场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第二十二条【风险处置】发生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时,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和损失。第二十三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评估发现可能已经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的,公用企业须立即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与执法机构合作。公用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能会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公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和误导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有关的个人及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