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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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创新发展4第三章企业培育6第四章融合发展8第五章产业集群9第六章环境营造10第七章应用场景12第八章开放合作14第九章支撑保障16第十章附则19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形成适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

2、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本条例所称未来产业,是指由重大科技创新驱动,代表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具有支撑引领作用,当前处于萌芽或产业化初期的前瞻性新兴产业。第三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应当遵循自立自强、开放合作、优化生态、融合渗透、集群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引领经济发展作用。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科技创新部门分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

3、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以及市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七条

4、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面向未来产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测和分析体系。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质量基础设施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活动。第二章创新发展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基础研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的突破和创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应当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形成机制,加强基础研究项目部署和资金支持,支持新型基础研究机构设立。第十条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环节,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构建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技术创新全周期的政策支持体系。第十二条支持战

6、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第十三条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一体化服务能力。第十四条鼓励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强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科学运营管理,完善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第十五条支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产学研合作,通过成立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创新组

7、织模式,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第十六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质量认证、评估认证、人才培训、咨询诊断、数据管理等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为企业创新提供服务的能力。第十七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8、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根据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可以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自主创新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首购。第十九条支持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需要,创新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模式及技术交易市场运营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发

9、展。第三章企业培育第二十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不同类型企业发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发挥所有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设立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二十一条支持布局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速器,积极培育扶持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前沿新兴技术高水平创新团队,加速技术产业化、商业化进程。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产

10、业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企业发展计划,对领军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式精准服务政策,整合优化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方式,助力企业加速成长。第二十三条支持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企业库,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数字化管理能力。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建设,采取多种方式给予重点项目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加强企业家的培养工作,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第二十五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品牌塑造,塑造一批优质品牌形象。实施品牌提升工程,发展品牌文化

11、,强化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加强本市知名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塑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形象。增强高质量标准供给能力,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新标准,鼓励龙头企业制定团体标准,加强国际标准合作,助力品牌建设。第四章融合发展第二十六条支持前沿技术融合创新发展,促进先进数字技术、智能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材料技术、能源技术等交叉融合创新,衍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融合发展规划,明确融合发展目标、任务和创新举措。

12、第二十七条支持前沿新兴技术同制造业融合发展,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推进新兴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建设数字工厂、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提升企业生产和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扶持,重点推进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生产产品和生产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第二十八条支持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构建功能完备、结构优化、质量一流、发展均衡、服务高效的现代服务体系。加强新兴技术同金融服务、创意服务、康养服务等融合创新。第二十九条加强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部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能源、市政

13、等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升级,提升新型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融合创新引领能力。第三十条支持营造开放的产业融合发展生态。加强平台经济发展,促进平台企业开放生态系统。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打造综合型融合化发展服务平台,为产业、企业融合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产品服务、人才服务、信息服务等。第三十一条支持引进和培育产业融合发展所需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设立前沿赋能型新兴技术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建产教融合育人基地,加强融合产业所需复合型人才培养。第五章产业集群第三十二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产业集群

14、建设,前瞻部署培育未来产业集群。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园区、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群统筹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开展促进集群发展工作专项考核。优化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计划。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产业链整体发展工作,推进产业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创新发展水平。第三十五条支持集群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要素

15、集聚、协同创新、联动发展的产业链支撑体系,支持集群内企业的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创新应用,支持建设集群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六条鼓励各类创新要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高效汇聚。引导推动科技、金融、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加速向优势集群汇聚。第三十七条支持培育和打造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前瞻开展未来产业先导示范集群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开展创新发展改革试验,创建高质量发展示范集群。第三十八条支持打造若干产城融合发展示范集群和基地,加快形成以产促城、以城兴产的融合发展态势,推动集群内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支持集群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宜居宜业功能建设,助力本市特色战

16、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第六章环境营造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效率。第四十条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法律、伦理和社会风险问题研究,探索建立保障相关领域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规范。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保障科技伦理人才团队、监管与服务支撑平台等资源配备,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四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推动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探索新技术新产品分阶段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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