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全税种稽查案例分析含几十个税收风险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稽查案例全税种稽查案例分析含几十个税收风险点.docx(2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稽查案例:很少见的全税种稽查案例(含几十分税收风险点)这个税务稽查案例非常典型,几乎全税种均发现了问题,该企业的问题也是很多企业非常普遍发生的税务风险,值得我们广大企业借鉴。另外2023年税务监管力度肯定是空前的,这个我们企业都要作好风险防范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直文书的公告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公司,且通过电话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拒绝接收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税稽处(202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
2、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税稽罚(2023)8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7007171143981)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联系电话:0431-80500571o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2023年12月28B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税稽处(2023)22号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
3、785934718Q)我局于2023年11月26日至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汽车产业开发区高尔夫路399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增值税方面1你单位与子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未做销售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你单位根据子公司扬州超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广东迈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个子公司)的物料需求,由其采购计划部门统一制定采购计划,统一组织采购,所采购原材料由该单位统一付款,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货物由供
4、应商直接发给两个子公司,由子公司对货物办理验收入库。其实质是你单位(母公司)将统一采购的材料销售给子公司,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年至2019年你单位共向两个子公司销售原材料53z668,966.72元,未做销售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其中2017年26,823,034.26元;2018年16,443,026.09元未作销售处理;2019年10,402,906.37元。2.2018年7月你单位部分原材料遭雨水浸泡,相关人员管理不善,长时间未对被雨水浸泡的原材料处理,造成原材料损失,相关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共应转出进项税额1,262,108.84元,其中2018年7月当
5、月确定的损失部分应转出进项税额477z536.32元,2019年6月确定的损失部分应转出进项税额784,572.52元。3 .你单位将部分固定姿产处置,合计金额为12,410,514.32元,其中2018年10,470,859.16元,2019年度1,939,655.16元。上述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4 .你单位2018年7月向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798,150.0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5 .你单位2017年以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燃气费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171.99元。其中2017年4月份4,852.56元,8月份4,319.43元,未作
6、进项税额转出。6 .你单位在2019年以取得的非为本单位发生费用(个人房产、扬州和佛山房产土地评估费)的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640.77元,其中2月份582.52元,7月份3,058.25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导致少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方面你单位在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拥有土地一宗,在该宗土地上建有两处厂房。2017年初计入无形资产的土地面积为66,919.00平方米,帐面价值为7,498,893.00元,2018年6月30日更正后期初无形资产帐面价值为7,
7、146,272.43元,土地面积为66r919.00平方米;两处厂房,一处是2015年取得的产权证号为201505280197号联合厂房,建筑面积为20,573.60平方米,2017年初房产原值为29z510,547.73元,2018年9月19日增加房产原值4,150,570.33元;另一处是2011年主体建成完工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为26,019.19平方米,由于没有得到安全部门验收认可,因此一直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7年初在建工程余额为29r510z547.73元,2017年3月31日增力房产原值978,508.58元,2017年9月30日增加房产原值19z669.77元,2017年1
8、0月31日增加原值56,353.00元,2017年11月30日增加房产原值26z300.00元;2018年2月28日增加原值2z000.00元,2018年7月31增加房产原值4,927,084元,2018年9月19日将该厂房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40,186z459.22元,2016年将其中的10,000.00平方米出租给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年租金1,800,000.00元(含税);与该新建厂房同时自建1型附房、喷漆房各一处,2017年初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590,679.15元、70,000元,2018年9月19日转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分别为2z590z679.15元、70
9、z000元。2017年第一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266.72元,第二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第三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z492.40元,第四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2018年第一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第二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第三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z492.40元,第四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2019年第一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第二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z492.40元,第三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第四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82,492.40元。上述房产出租部分未申报缴纳房产
10、税,原值部分及后续增加部分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四)印花税方面你单位于2017年6月6日、7月25日、8月9日、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书立金额分别为64,000,000.00元、77,000z000.00元、5z000z000.00元、48,000z000.00元的流动费金借款合同,未缴纳印花税;2017年12月13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书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金额为30,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9月28日与武汉沌阳民营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三年,月租金86,637.12元,租赁变压器,每年15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8
11、年12月31日与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三年,月租金150,000.00元,金额总计5z4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1月25日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立金额为20z000,000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2月6日、5月7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长春分行书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30,000,000.00元、30,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4月12日、4月23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8月3日、2018年8月3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U月14日、201
12、8年11月28日、2018年U月28日、2018年12月19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书立金额分别为16,000,000.00元、2,500,000.00元、64,000,000.00元、77,000,000.00元、40,000,000.00元、8,000,000.00元、7z700,000.00元、I1OOo,000.00元、104,000,000.00元、99z900,000.00元、2,600,000.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6月5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书立借款合同金额合计为170,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11月2日与长
13、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书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金额合计为50,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9年1月14日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立借款合同金额合计为17,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7日与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金额合计为170,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1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书立
14、金额分别为13,000,000.00元、3,000,000.00元、25,000,000.00元、40,000,000.00元、37z000,000.00元、8z000z000.00元、7,700z000.00元、I1OOo,000.00元、49z950,000.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缴纳印花税。(五)个人所得税方面1你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税项目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度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合计2z194,769.00元,其中2月份99,000.00元,4月份154,560.00元,6月份150,750.00元,7月份648,00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2
15、月份支付马继群工资薪金所得112,413.90元,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合计9,318,970.00元,其中1月份814,680.00元,2月份682z000.00元,3月份849,932.00元,4月份550,588.00元,5月份952,550.00元,6月份2,158,720.00元,7月份1z225,950.00元,8月份46z000.00元,9月份249,250.00元,10月份36,000.00元,11月份399z500.00元,12月份1,353,80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2月、4月、5月、6月、7月、8月分别支付马继群工资薪金所得66
16、,131.95元、66,043.00元、66z004.75元、66,030.25元、66,030.25元,66z030.25元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6z010,476.18元,其中1月份273,500.00元,2月份125,000.00元,3月份441z500.00元,4月份219,000.00元,5月份583z500.00元,6月份412z500.00元,7月份844,500.00元,8月份448z500.00元,9月份735,000.00元,10月份226,500.00元,11月份435z000.00元,12月份1,265,976.1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 .你单位股东向单位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你单位未代收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马继群持有你单位58%的股份,其于2017年度至2018年度向公司借款,在年度终了未归还。2017年度长期应付款-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