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质量安全奖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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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天元发20173号关于印发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集团各单位、机关有关部室:为全面贯彻“塑精品、创一流”的质量方针和“安全第一,绿色节能”的环境安全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多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保证集团质量、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集团“三层九中心”战略定位及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自二。一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原天元发2012 11号文件及补充修订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二 O天元建设

2、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规定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企业发展必须依托的品牌,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关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为此,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及集团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一奖励(-)工程质量奖励第1条:对获得“鲁班奖”工程的奖励金额为:土建工程6元/n?(包含水电安装)、安装工程按其产值的3%。、装饰工程按其产值的2%。其中项目经理占奖励金额的15%,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占15%,质量(技术)科长占5%,余额分公司

3、占30%,项目部占70%。第2条:对获得“泰山杯”奖工程的奖励金额为“鲁班奖”工程奖励金额的50%。第3条:对获得“沂蒙杯”奖工程的奖励金额为“泰山杯”奖的50%。(群体工程按最大单体工程面积计算,单体工程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第4条:对获省级“优质结构”奖的工程,并接受现场复查的,按1元/作奖励,(群体工程按最大单体工程面积计算,单体工程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工程竣工后执行。未接受检查的不予奖励。第5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他奖项的工程,奖励金额结合奖项的实际情况分别按“鲁班奖”工程、“泰山杯”工程和“沂蒙杯”工程奖励金额的5%70%。第6条:外出施工所创出的工程所在地奖项按同等级的

4、L5倍予以奖励。第7条:未经集团批准、推荐上报的“创优”工程不予奖励;同一工程获多级奖项时,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当年计算奖金时,尚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奖励金额按施工合同计算,后期不再调整。(二)工程安全奖励第8条:对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工程,奖励金额为:2. 0元友广。其中分公司占20%,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占10%,项目(栋号)占35%,项目经理(栋号负责人)占20%,项目(栋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15%,具体分配方案由分公司或项目(栋号)确定。第9条:获得“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工程,按1元An?奖励,获得“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工程,接受检查的,按1元/M

5、奖励,未接受检查的,按0.5元/#奖励。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小区”的工程,按0.5元/Hi?奖励。第10条:参加省级安全检查或抽查评定为优良的工程,奖励金额为:0.5元/M,奖励人员范围、比例同第8条。第11条:推荐为国家级“质量安全综合性交流学习工地”的工程,奖励金额为:2. 0元/N;推荐为省级“质量安全综合性交流学习工地”的工程,奖励金额为:1.5元/Hi2;推荐为市级“质量安全综合性交流学习工地”的工程,奖励金额为:1.0元/冠,临沂市本地及县级市不参与奖励。“奖励人员范围、比例、数额参照第8条。奖励市级“质量安全综合性交流学习工地”的工程,应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等行政级别的单位组

6、织和发文;奖励省级“质量安全综合性交流学习工地”的工程,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等行政级别的单位组织和发文;奖励国家级“质量安全综合性交流学习工地”的工程,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同等行政级别的单位组织和发文。观摩工程奖励时,应将组织单位发文通知原件、观摩人员签到表及现场照片等书面资料报质量安全部审查。直辖市按照省级行政级别执行。第12条:未经集团批准、推荐上报的“创优”工程不予奖励;已获得文明工地等荣誉称号的群体工程,奖励时计算面积以所申报单体工程面积为准;虽已获得文明工地等荣誉称号,但未经主管部门抽检的工程,按原奖励金额的50%进行奖励;同一工程获多级奖项时,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不重复

7、计奖。第13条:上半年、下半年检查评比中,奖励分公司前二名5000元、3000元,奖励工程前二名5000元、3000元;年度综合考评按照集团与各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奖励。(三)质量技术管理成果奖励第14条:凡被评为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奖励2万元,被评为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1500元,被评为公司级工法的每项奖励500元。第15条:通过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按1元/以奖励。第16条:被评为各级优秀QC小组的奖励:获国家级优秀QC小组奖励30005000元,获省、部级优秀QC小组奖励1000 - 3000元,

8、集团内各级优秀QC小组奖励600 - 10007Ij 第17条:获市、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实行奖励。第18条:对在施工质量技术管理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施工管理人员,集团公司给予“特殊贡献奖”。二、罚则(一)工程质量技术处罚第19条: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集团社会信誉的,对工程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罚款,并对该项目部所在的分公司经理处以2万元罚款,分管经理1万元罚款。第20条:在迎接省、市各级监督机构对在建、竣工工程质量检查中,凡单位工程得分低于全市前5名,比第5名每少一个百分点,罚分公司经理、分管经理、质量(技术)科长各100元,下不保底(采用内插法计算),凡检查中被评为

9、不合格的工程,罚项目部2. 005. 00元/itf、分公司经理2万元、分管经理1万元、项目经理1万元。凡不愿迎接各种检查的工程,按不合格工程处理。第21条:在集团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分公司质量技术管理得分率在80%以下的单位,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罚分公司经理、分管经理、质量(技术)科长300元,下不保底;单位工程得分率低于8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该工程项目经理500元,下不保底。第22条: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核验前,技术资料应完整齐全,否则不予核验;对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不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核验便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者,除应重新核验外,罚项目部1万5万元、质量(技术)科长1000 元

10、。第23条:高大模板、转换层及重点工程的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验收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罚项目部2万元、质量(技术)科长500元。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定支设和拆除的,罚项目部2万元。第24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对现场进行随机抽样(包括原材检验及施工试验),复检不合格的除限期改正外,按已完成部分每项罚项目部2. 005. 00元/m1第25条:所有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均应先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未经检验(试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查出一项罚工程项目部1000元。已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经检验(试验)不合格者,应返工拆除,并罚项目部1万元。第26

11、条:竣工工程凡未经集团公司组织预验便交付使用者(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每单位工程罚分公司经理、分管经理各2000元、项目经理3000元,并按单位工程面积2.00元/n?进行罚款,集团不承认工程质量等级。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移交手续的工程,必须在移交之日起60天内组织预验,每超期一天罚项目部1000元,下不保底。由于集团公司内部专业分包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预验的,分包项目承担罚额的50%。第27条:分公司对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及预验工程的观感评定结果与集团公司核定结果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超出一个百分点罚分公司质量(技术)科长200元。集团公司在工程巡检及专项检查中,实测实量项目超出国家标

12、准规定的允许偏差L5倍及以上的,每点罚项目部100元,每单位工程罚质量(技术)科长100500元。第28条:竣工工程预验中,每出现一处否决项,罚项目部2000元,罚质量(技术)科长200元,(增加:每出现一处弄虚作假,罚项目部2000元,技术科长200元,)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复验时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第29条:凡制定质量目标的工程均应严格进行过程控制,一次验收未达到目标的工程,按其奖励等级的金额对等处罚。第30条:对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下达“停工令”限期整改的工程,罚项目部500020000元,并在限期内整改合格,凡不按规定认真整改的,加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第31条:在日常检查

13、中,发现主控项目不合格的,每项罚款200元,一般项目不合格的,每项罚100元。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视情节轻重,按已完工程面积罚款1.00-5.00元/n?。对不合格项除处罚外,必须按要求的时间进行整改或返工,不按要求完成的,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第32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监视与测量装置,其性能必须满足施工需要,按时进行鉴定并合格。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应配置有效监视与测量装置的价值进行处罚,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现场检查中发现监视与测量装置不按规定使用、使用记录和计量记录不真实者,每项处罚施工项目部500元,罚分公司质量(技术)科200元。第33条: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预验时,技术资料中的

14、原材料检验记录、施工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每查出一项不合格,其他项目每查出三处不合格,罚项目经理、质量(技术)科长各100元。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质量核定应在现场验收45天内完成;工程竣工预验后,有关资料应在30天内归档,否则罚项目经理和质量(技术)科长各300元,每拖1天加罚100元。第34条:需集团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于工程开工前报审(特殊情况可分阶段报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审的,每拖一天罚分公司分管经理、质量(技术)科长各50元。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违反规范标准、存在重大缺项、明显违反编制导则的,每项罚分公司分管经理、质量(技术)科长各200元。分公司批

15、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上述规定处理。现场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及时调整和审批的,发现一次罚项目部500020000元、项目经理2000元。第35条:施工中发生的不合格品,凡应上报集团公司而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 - 5000元。不按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施工的,罚项目部500010000元,分公司分管经理和质量(技术)科长各1000元。第36条:工程开工前未申报工程技术负责人或随意撤换的,罚分公司经理5001000元,罚项目部2000元。第37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时,对审核员开出的不合格报告未在限期内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罚责任人500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验证罚责任人500元,每拖延一天加罚责任人200元。未按批准的措施实施,经验证不合格者罚单位负责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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