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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
2、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二)省住建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管理。(三)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
3、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四)设区市、县(市、区)住建(历史文化保护,下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城乡建设事项等有关支出等。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九条采
4、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每年由省住建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要求,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绩效目标等内容,中报通知应当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省住建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条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年度任务数、BOD削减量、农村常住人口、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主要考核依据,由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县(市、区)住建部门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已从中央和其他省直部门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在申报材料中具体说明。第十二
5、条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将年度拟审核资金补助的项目汇总报送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并对所申报项目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当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及时汇总至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设区市、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补助资金申报(含相应佐证材料)、审核等档案资料,以备核查。第十三条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县(市、区)。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剩余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第十四条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建部门
6、应当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住建厅。第十五条省本级支出纳入省住建厅部门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安排。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省住建厅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设区市、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科学优化项目生成,夯实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加快落地、动工建设;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监控和
7、监督检查,重点对绩效目标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跟踪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优先安排使用省级补助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与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同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附件下载: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