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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文化和旅游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文化和旅游重大现实问题,大力推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旅游研究,为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第三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二章组织与职
2、责第四条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成立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艺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旅游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2,确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选题方向,审批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3 .管理、监督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的使用,筹措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4 .审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5 .评选和奖励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6 .负责文化艺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7 .
3、领导省艺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8 .指导、协调设区市级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工作;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是省艺规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主任由分管副厅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1 .执行和落实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旅游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资助预算和项目选题方向;2 .管理监督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资助使用;3 .负责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4 .制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5
4、.组织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6 .组织开展有关文化艺术科学的学术研讨活动;7 .调研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信息及管理经验;8 .承办省艺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各设区市文广新旅局、各高等院校、江西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文化旅游研究机构及文旅企事业单位,作为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接受省艺规办的指导、监督。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2 .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初审并
5、对鉴定申请签署意见;3 .将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作为本单位科研重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项目研究;4 .定期检查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资助的使用;5 .配合省艺规办对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资助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6 .参与重大项目联合攻关的协调工作;7 .完成省艺规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第三章项目类别第七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有重点招标项目、年度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重点招标项目资助我省文化和旅游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年度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
6、基础研究和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委托项目资助因文化和旅游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第八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旅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第九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方向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第十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项目指南在组织该年度项目申报时同时发布。委托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省艺规办提出申请,经省艺规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作为委托项目立项。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第十一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3 .申报重点招标项目,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报一般项目,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青年项目(包括课题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具体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4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当年只能申报1项课题,有在研课题且未完成结题鉴定者不得申报;5 .项目选题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申请人申请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8、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1.省艺规办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上发布申报公告。2,各设区市文广新旅局、各高等院校、江西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文化旅游研究机构及文旅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各设区市文广新旅局负责对本地区的申报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后向省艺规办汇总推荐申报,各高等院校、厅直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艺规办。3.申报人按要求在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中填报,所在单位和各设区市认真审核提交,并将相应纸质稿报送省艺规办。第十三条省艺规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先进行资格审查,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封闭式管理和全过程录音录像;以网络方
9、式评审进行的,依托业务系统实行全程留痕管理。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按照项目选题要求,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方案的可行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项目资助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第十五条省艺规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报省艺规领导小组审定。省艺规办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艺规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六条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艺规办发出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第五章项
10、目资助管理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艺规办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省艺规办对各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公布抽查情况。第十八条对立项的重点招标项目、年度项目(含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委托项目给予适当的资助。项目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料、数据采集、差旅、会议、专家咨询、劳务、印刷、出版补助等方面。第十九条资助补助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财经纪律的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利
11、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后,省艺规办将项目资助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资助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重点招标项目资助分两期拨付,第一期立项时拨付60%,第二期待项目结项时拨付余下的40%;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资助正式确定立项时一次性拨付。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项目资助。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艺规办批准。第二十二条研究成果的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自行
12、终止项目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销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资助经费。第六章项目管理和鉴定验收第二十四条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年度项目(含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且不允许办理延期;重点招标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完成,且不允许办理延期或变更研究内容。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须在结项时间前六个月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艺规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2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3 .变更最终成果形式(根据经费情况和课题难度可以由低往高调,例如研究报告可以变更为专著,但专著不能变更为研究报告);4 .中止研究协议。第二十六条
13、为科学评估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由省艺规办组织评审,报省艺规领导小组审定,方可正式结项。选定鉴定专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鉴定专家需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中随机抽选;2 .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3 .同年度内,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有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申报项目或在研项目的不能担任该项目的鉴定专家;4 .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5 .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违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项鉴定: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
14、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间必须是第一次鉴定后半年),仍未能通过;4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5 .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第二十八条申请结项须符合下列要求:一、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立项课题的结项要求1 .论文要求:(1)年度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原则上要求2篇以上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论文或专著,项目负责人至少应有1篇第一署名的论文。(2)重点招标项目:原则上要求2篇以上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论文或专著,其中至少应有1篇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论文。该“中文核
15、心及以上刊物论文”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1(含扩展版)、CSCD(含扩展库)的期刊论文,以书号出版的CSSC1集刊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和SCI、SSCI、EEA&HCI收录的论文。2 .同一层次课题标注只能用作一次结题成果(国家级课题除外),篇幅2个版面及以上方计1篇论文(论文需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验证)。3 .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一律要求注明项目编号、课题来源。4 .提交结题的论文成果必须正式发表,录用通知不得作为结题条件。二、2023年以后(含2023年)立项的课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通过结题鉴定:1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立项课题的结项要求的;2.提交结题的研究成果通过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并被省文化和旅游厅吸收采纳。第二十九条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项目可申请免于鉴定。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否则,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且不得再次申报。第三十一条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表、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验收合格的,由省艺规办颁发江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