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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StandardformanagementofconstructionpIantDBJ14-03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号:J10560-20*20*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StandardformanagementofconstructionpIantDBJ14-03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号:J10560-20*主编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年*月*曰20*青岛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号关于
2、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编修订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14-033-20*,现予以发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二O*年*月*曰-J1.刖根据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复核结果的通知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
3、,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依据。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安全生产;4文明施工;5质量管理;6建筑队伍管理;7工程监理;8合同履行。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对施工现场的要求,对原标准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青岛市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266071;联系电话:0532-85068035;电子邮箱:qdzac;网址:www.e-)o本标准主编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12术语13安全生产21.1 1一般规定21.2 扣件式落
4、地与悬挑钢管脚手架7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81.4 基坑支护91.5 模板工程101.6 高处作业101.7 施工用电111.8 起重机械设备111.9 吊篮123.10起重吊装133 .11施工机具134文明施工144 .1方案编制145 .2现场围挡146 .3建筑物围挡157 .4信息管理158 5刁51.6 临建设施161.7 场容场貌171.8 扬尘治理184. 9现场防火194. 10综合管理195工程质量205. 1一般规定205. 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15. 3建材产品进场验收225.1 建筑结构工程245.2 装饰装修工程265.3 外墙外保温工程275.7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5、275.8 施工资料285.9 质量验收295.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306工程监理316. 1一般规定316.2 项目监理机构316.3 进度控制366.4 造价控制366.5 合同管理386.6 安全控制386.7 质量控制386.8 沟通协调387合同履行397. 1一般规定397.2合同订立391.1 3合同履行408建筑队伍管理411.2 1承发包管理411.3 从业人员管理411.4 工人权益保护421.5 现场资料42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43附录441.0.1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促
6、进行业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其他地市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1.0.3本标准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1.0.4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1.0.5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讲原则、守信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应加强“理念、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1.0.6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
7、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2.0.2危险源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2. 0.3“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3. 0.4“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4. 0.5“临边”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深基础周边等危机人身安全的边沿的简称。2.0.6“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
8、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0.7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2.0.8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0.9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6.5m,或跨度超过15m,施工总荷载大于12kNm1,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工程。2. 0.10临建设施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2.0.11公示牌在施工现场的
9、进出口处设置的施工标志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2.0.12建材抽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2.0.13设备安装抽检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2.0.14结构抽检结构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结构或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见证取样与送检: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15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
10、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2.0.16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0.17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建设部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3安全管理3.1 一般规定1. 1.1安全报监1.1.1.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1.1.1.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1.
11、1.1.3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施工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1.4 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提供该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或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书面证明。2. 1.2安全管理体系3. 1.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耿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
12、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耿称。4. 1.2.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应悬挂于施工单位现场会议室内(见附录A)。3.1.2.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m2;Z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亿元)专职安全员最低配备人数备注MIOOOOZ0.5110000M500000.5Z1250000M150
13、0001Z150000Z25每增加0.5亿元(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各增加1人,并分别设立安全主管。根据具体面积核算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人数(R代表施工人数)专职安全员最低配备人数备注R50150R2002R22003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5. 1.3安全生产责任制6. 1.3.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公示,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贯彻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表B-1、BT(续表)、
14、B-2o7. 1.3.2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8. 1.3.3施工单位应对拨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含有明确的奖罚措施内容。9. 1.3.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0. 1.3.5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11. 1.3.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