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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一收运车辆一、一般规定1.1 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应由收运单位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专车专用,严禁混合收运生活垃圾。1.2 生活垃圾收运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1.1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采取预约收运或定期收运方式。1.2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收运车辆应在车身醒目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要求喷涂对应的分类标志,并根据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距离配置相适应的车型和作业人员数量。据垃圾日产量合理安排运力。1.5 收运车辆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装车、压实、卸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应出现跑冒滴漏、飞扬洒落、垃圾拖挂等污染道路和影响
2、城市容貌的问题。1.6 收运车辆应按规定地点和路线收集、运输、装卸生活垃圾,不得少收、漏收。1.7 收运车辆应有专用停放场所,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并保持收运车辆的干净整洁。1.8 收运车辆应实行专人和台账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1.9 收运车辆应符合车辆技术规范,宜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定位系统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2.2 二、收运车辆要求2.3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采用厢式货车。有害垃圾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要求。2.4 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宜配置称重设备(装置),其他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的规定。2.5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运车辆应保证垃圾密闭化运输,防臭味扩散、不遗撒滴漏。2.6 收运车辆每次装卸完垃圾后,应及时清洗、定期消毒,保持车身、车轮、箱体内部干净整洁。2.7 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宜选用厢式货车、栏板式汽车,宜配置物料举升(吊升)装车装置和必要的拆解设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