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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领会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发言材料国家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新修订的处罚办法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依据行政处周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细心的业内人士会发现新出台的处罚办法令监管与处罚更加合理化人性化。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好好关注和把握。第一,处罚办法第六条,细化了回避案件的审批要求。一是新增了“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
2、明理由的要求。三是细化了不同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例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有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Q以上的细化内容使整部处罚办法指向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第二,处罚办法第八条,新增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办法在原处罚类型上增加了包括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整治、限制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存在争议,而处罚办法的在规章上对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生态
3、环境主管部门在此办法正式生效后,应该要按规定走好相关程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处罚办法修订后的又一个有明确执行方向的条款。第三,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期限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延长了执法的立案及办理期限Q具体为立案期限由原来的七7个工作日变为十五日(自然日),并且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原处罚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在初步审查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一条在过去的执法实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立案超期被“确认违法”的情况。因此,新的办法施行后,可以预见各地执法立案的时间将更加宽裕。第四,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行政机关之间协助调查取证的规
4、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仅可以委托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系统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这个规定对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而言更具有操作指导性,客观上解决了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获取难的问题,也为通过外部协助调查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第五,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完善了关于现场检查取样程序的规定。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常会根据这一规定,以一次性取样的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超标排放的证据,但是部分检测技术规范中明确要求以24小时混合样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所以,这就会导致某些行政处罚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部门对此采样结果有不同的解读。因此,新修订的这一项条目,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以后采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采样手段和方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第六,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增加了法制审核的相关要求Q处罚办法明确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这也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通常采用的法制审核方式。除此之外,也明确了“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法制审核形式Q但要注意,虽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但法制工作机构依然需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相应的内部确认程序。当然,处罚办法中值得研究的条款不仅只有如上所列的条。但不可否认,新处罚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