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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参与XX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绩效管理活动,确保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和公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监(2023)4号)、XX县财政局印发的XX县财政局中共XX县委员会XX县人民政府督查考评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X财字(2023)X号)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
2、有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为委托人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运用规范的管理方法、管理程序,对财政政策、制度、管理效益和预算项目支出目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支出结果实施综合评价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3、责。(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客观中立、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的评审意见及工作结果报告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及规范独立完成工作。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具有一定数量且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来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委
4、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县财政局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及单位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组织全县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自身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县各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第八条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事项。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
5、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县财政局及其预算绩效管理部门作为组织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部门或单位的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事项开展工作,出具第三方意见或报告等。第九条依法合规选择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委托事项还应遵循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设立第三方中介库,已经设立的,要立即清理解散。第十条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
6、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第十一条保障第三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委托方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便于受托
7、方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及委托方意图。第十二条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第三方机构有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加强第三方成果管理。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第三方工作成果管理,需出具第三方意见或报告的事项,原则上以第三方机构名义出具。各部门因工作实际情况,可以聘请专
8、家协助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请专家遵循市场竞争原则,根据本部门或单位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或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一)第三方机构与委托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人员与委托项目相关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与委托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三)其他相关方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完整准确、真实有序地反映和记录预算绩
9、效管理工作过程,分类归集、规范存档和保管各类资料,对所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承担保密责任。其中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预算绩效管理报告及相关附件,以及其他委托方要求的材料,应报送委托方存档备查。工作签证底稿、问卷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只保留纸质文档,其他资料档案同时采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保存。预算绩效管理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第十六条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第三方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预算绩效管理
10、档案材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终止委托或取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服务资格等。(一)违反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或合同规定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的;(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和结果没有实事求是,有悖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执业准则的;(S)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工作的;(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六)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第十九条完善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部门或单位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