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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规范要求一、动火作业的概念(名词解释)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2001) GB50016-2006(新)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1、动火批准人的安全责任1.1 必须向申请方说明工作区域的危害和基本的
2、安全要求;1.2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1.3 必须到现场核实动火方案和现场情况,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批准;1.4 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责任;1.5 被授权人在得到委托授权人同意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1.6 负责指定现场安全监督。2、生产单位安全责任2.1 组织施工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受影响的设备及材料,可能产生的危险等。2.2 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2.3 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2.4 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审查和批准;2.5 指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2.6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法规、标准
3、,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7 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2.8 发现以下情况,有权撤销动火许可证:2.8.1 动火作业现场的条件发生变化;2.8.2 发现不符合动火作业许可要求和条件的任何现象;2.8.3 不听从生产单位的指挥。3、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3.1 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获批后按其组织施工;3.2 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3.3 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3.4 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5
4、 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3.6 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3.7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4、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4.1 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4.2 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4.3 动火作业前,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签字备案并保留记录;4.4 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
5、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5、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5.1 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5.2 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5.3 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5.4 掌握常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5.5 接到工业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5.6 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5.7 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5.8 动火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留守现场30分钟后方可离
6、开。6、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6.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6.2 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6.3 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己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6.4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5 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三、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1、工业动火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
7、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焊接、气割、燃烧、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2、动火批准人2.1 一级动火批准人为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2.2 二级动火批准人为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的直线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2.3 三级动火批准人为作业区;基层车间、站队等基层单位的直线领导。3、动火负责人动火负责人是施工单位指定在现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者。4、动火原则4.1 工业动火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4.2 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4.3 一级工业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
8、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工业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d;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杳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4.4 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4.5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4.6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4.7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
9、火票不符的动火。5、工业动火等级划分5.1 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
10、罐、换热设备动火;(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5.2 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烽储罐动火;(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7)输
11、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5.3 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8
12、)制作和防腐作、也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6、危险有害因素6.1 、危险工作类型清单:焊接、气割、切削、燃烧、明火、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使用内燃发动机设备、其它特种作业。6.2 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清单:爆炸、火灾、灼伤、烫伤、机械伤害、中毒、辐射、触电、泄漏、窒息、坠落、噪声、其它伤害等。7、审批程序及权限7.1 一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单位主管负责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送二级单位及油田消防部门审查,
13、报油田公司安全部门备案。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至现场最终确认安全条件,签发工业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指定现场安全监督。7.2 二级动火二级单位主管负责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送二级单位及油田消防部门审查,报油田公司安全部门备案。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至现场最终确认安全条件,签发工业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指定现场安全监督。7.3 三级动火作业区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基层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审查,由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备案。作业区等基层生产单位指定现场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