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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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

2、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

3、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监理项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由现场良好行为信息和现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和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诚信申报信息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采用。第九条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告知相关责任主体。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和阻挠。第四章评价及应用第十一条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

5、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二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义50%。第十二条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市场信用信息得分=基本信息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第十三条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现场信用信息得分二基准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监理活动的,其信用信息加减分值累计计算。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加减分记录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从信息记录或事项发生日期起12个月后同期取消该信息记

6、录(2月29日延期至3月1日取消,具体有效期见附表)。第十六条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A+级:信用分为90以上的企业;A级:信用分为8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B级:信用分为7080分(不含80分)的企业;C级:信用分为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D级:信用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企业。第十七条系统新注册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系统公开后市场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获得基础分80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时,应将候选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委托关系的重要依据,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明确。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将信用评价作

7、为委托监理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对A+级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企业监理项目可适当减少监管检查频次。对A级和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加大对其监理项目的监管检查频次。对评价为D级企业,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在乐山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进行限制。第五章公开和信息修正第二十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评价建立信用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修正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失当信息因当事人申

8、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进行的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信息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对信用信息的修正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正。第二十三条通过申诉、信访方式申请修正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第六章责任处理第二十四条评价实施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

9、由乐山市建筑业协会长期保存。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二十七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附件:1乐山市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乐山市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乐山市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

10、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1基本信息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1.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企业资质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系统公开后获得基础分80分。80企业存续期企业诚信申报2良好行为信息加分社会贡献:企业当年参与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1、企业参加乐山市各级党委、政府、军队组织的抢险、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的(表彰除外),每次加1分。2、企业选派专家参与乐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质量安全排查、风险评估等无偿性评估、鉴定、检查等任务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表彰除外),每次活动加0.5分。5任务完成之日起12个月企业

11、诚信申报或主管部门采集4表彰奖励:企业在乐山市从事经营或公益活动获得的表彰和奖励,或乐山市注册1 .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每次加3分。2 .企业获得市级表彰的(包括: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乐山市委、乐山市政府)每次加2分。3 .企业获得县级表彰的(包括乐山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次加1.5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5获得表彰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或主管部门采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企业获得的表彰和奖励5良好行为信息加分获奖:企业在乐山市监理的项目获得奖项,

12、或在乐山市注册企业获得奖项1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个项目加3分。2 .获得天府杯、四川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加2分。3 .获得嘉州杯、乐山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乐山市结构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加1分。4 .装配式建筑被认定为市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0.5分;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I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同一项目获得的奖项以最高等级奖项计算分值和起始时间。5获奖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或主管部门采集6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交易类不良行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5分。12个

13、月7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扣5分。8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每次扣6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的,每次扣2分。12个月10信息采集录入或企业诚信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每次扣5分。11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职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每次扣2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12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13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不配合或阻挠建

14、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的,每次扣2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4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被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4分;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12个月15受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分;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15、每次扣6分;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4分;受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16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扣4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17综合管理类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每次扣6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8不良行为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每次扣6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9对项目违规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移动式搅拌站搅拌混凝土或砂浆、使用袋装水泥,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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