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613604 上传时间:2024-03-0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9.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1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1997年5月16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5月2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件。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5年10月正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两被申请人共同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3名仲裁员于1997年7月14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

2、案。仲裁庭于1997年9月2日、1998年6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均依时出庭。仲裁庭在开庭前,征询了双方出庭人员对仲裁庭组成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开庭时,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出庭人员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在第二次开庭时,仲裁庭征得双方的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获成功。庭审后,仲裁庭两次委托深圳市市XX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营公司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务进行审计,深圳市市XX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1月8日作出了XX特审报字1998第002号审计报告,1998年12月16日作出了XX特审报字1998第068号审计报告,仲裁庭收到该两份报告后,及时

3、转给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一份1998第002号这审计报告,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意见,对第二份1998第068号审计报告,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于1999年1月31日作出了“关于两被申请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的解答”。仲裁庭将该报告转交给了双方当事人。由于两次委托审计,和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仲裁庭不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庭6次要求延长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期限,深圳分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长作出仲裁裁决书期限的要求是必要的,理由是正当的,决定将本案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期限分别延长至1998年7月14口、1998年10月1

4、4日、1999年1月14日、1999年4月14日、1999年5月1401999年6月14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分别于1998年4月13日、1998年7月14日、1998年10月9日、1999年1月14日、1999年4月12日、1999年5月12日将6次延长期限的通知分别转寄给了双方当事人。1999年6月14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以申请人XX电脑公司为丙方、第一被申请人Y科技工程公司为乙方、第二被申请人Z工商联合公司供销经理部为甲方,三方于1990年11月13日签订了合资合同,并签订了“中外合资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合资合

5、同的主要内容如下: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营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在合营期限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本着加强各方经济、技术合作,建设一间具有高科技、高技术、外向型、高效益的企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销售软件系统及

6、生产加工不涉及许可证的系统配件。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港币333万元,其中甲方投资港币历16.6万元,折合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丙方投资港币49.9万元,折合人民币3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5%;乙方投资港币266.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80%。合营公司的出资方式:甲方以人民币现金投入;丙方以人民币现金及现有设备、办公用品作价投入;乙方以港币现金及设备和办公用品作价投入。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两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办理为设立本合营公司向国内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事宜

7、;协助乙方办理其作为出资而进口的各类设备、物品进口报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按规定申请办理减税手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负责投入全部出资额。乙方的责任:无偿为合营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合营公司进行生产布局、生产安排、技术培训;提供新产品信息;负责提供所需进口设备及办公用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负责全部投入出资额;协助合营公司推销产品。丙方的责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负责全部投入出资额;无偿为合营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合营公司进行生产布局、生产安排、培训技术工人;负责为合营公司招聘各类技术工人;协助合营公司做好市场经营管理工作,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销售及仓库管理等;协助合营

8、公司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及产品出口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推销产品;提供租赁生产经营场地,面积650平方米。乙方和丙方投入的资产,均以能实现合资合同第5条的要求为基础,各方所提供的资产价值投放资金委托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合资合同同时规定: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1名,乙方委派2名,丙方委派2名,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丙方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由董事长

9、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每次会议应记录并归档保存。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营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丙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1名,由总经理提名推荐,董事会聘任,正副总经理任期3年,期满可续聘或改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内不称职,经董事会决定可撤换。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领导合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的利润或亏损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承担。合资合同同时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营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0、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其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营公司成立后,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于1997年5月16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 .提前终止“中外合资经营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依法解散合营公司;2 .依法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3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4 .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参加本案仲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旅差费及律师费等约人民币7万元。申请人诉称:1990年11月13日,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三方共同签署了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同年11月27日经G市H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H外经贸业(1990)63号文件批准了合资合同

11、、公司章程。按照合资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港币333万元。董事会成员共5人,其中申请人委派D先生为董事,E先生任副董事长;第一被申请人委派F、G2人为董事对任董事长;第二被申请人委派I为董事。同时聘任E为合营公司总经理、D为合营公司副总经理。合营公司成立后,合营三方按期向合营公司投足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并经H市G区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合营公司开业后,营业销售额从1991年的63万元发展到1995年的10300万元,每年为国家创造了可观的财税收入,成为XX市著名的高科技企业。由于第一被申请人为达到其独占合营公司经营成果,排斥申请人在合营公司中的合法地位,侵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

12、,以各种手法,结党营私、培植亲信、排斥异己,转让公司资产,侵吞股东权益。I先生更以董事长名义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破坏合营公司董事会的集体领导,违反合营公司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长期拒绝召集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更有甚者,第一被申请人利用其向合营公司供应原材料零配件之机,抬高供货价格,虚增合营公司生产成本,转移合营公司利润。还先后多次背着正、副总经理和其他股东把合营公司资金人民币1195.8万元私自汇到其指定的关系公司,至今仍未归还,严重影响了合营公司的正常营运和经济效益,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此深为不满,曾多次向第一被申请人提出交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限期调回挪用的资金,并停止侵权行为。

13、但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接受,并在1996年1月份,以董事长I个人名义签发公告,擅自撤销合营公司原任命的正、副总经理的职务。以个人名义任命其亲信为合营公司副总经理,盗用董事会名义委任自己为代理总经理,并指使人员查封正。副总经理办公室的全部资料和正、副总经理的个人财物,把正、副总经理驱赶出合营公司,拒不向申请人和合营公司法定正、副总经理呈交合营公司的财务报表,拒绝申请人聘请专业注册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的财务状况,完全把申请人置于合营公司之外。侵犯了申请人在合营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而作为合营公司股东之一的第二被申请人面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违约违法行为,不但不依约依法主持正义予以制止,以维护合营公司的正

14、常运作,反而以合营公司主管部门和党支部的名义向合营公司发表公告,支持第一被申请人的违约违法行为,扰乱视听,更进一步激化了股东之间的矛盾,合营公司经营管理一片混乱。由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违约违法行为而使合营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陷于瘫痪,效益急剧下降。对此,申请人曾多次致函致电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恢复法定正、副总经理的职务,恢复董事会的集体领导,按时向申请人提交公司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报告,并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解决有关争议。但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解决争议,拒绝向申请人提交合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报告,拒绝分配至1996年

15、为止的历年所得利润,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实际侵夺了申请人作为合营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并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合营公司己名存实亡,三方的合作己根本不能维持。由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已严重破坏了三方合作的基础,三方共同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已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资合同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法请求提前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营公司,并依法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第一被申请人在其提交的仲裁答辩书中称:(一)真正侵犯、侵占合营公司财产和合营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是申请人。由于申请人见合营公司有利可图,以另立公司搞同业竞争和蚕食等手段,大肆侵占

16、合营公司财产,企图搞垮合营公司。1994年6月24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营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E先生就以个人名义注册了G市保税区N通讯有限公司上本人任法定代表人;1995年11月27日,申请人委派到合营公司的董事、合营公司的副总经理D先生又以其个人的名义与“N公司”共同组建了T电子有限公司上为法定代表人。此两公司与合营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争夺了合营公司的客户。1995年12月20日,E、D利用在合营公司所掌握的权力,私下将合营公司人民币149万元的货款中的人民币104万元汇到T电子有限公司账上,并向客户开具了合营公司的增值税发票;1996年3月12日,其又以同样的手法,将合营公司另一笔人民币110万元货款寄到申请人账户上,并向客户开具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D、E擅自将合营公司所需价值几十万元的零部件,通过变更合营公司住所的方法,让客户直接寄给D先生,据为己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