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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罩打片机质量鉴定朱某因生产口罩需要,购进3台口罩打片机。设备投入使用后无法正常生产,朱某背负着口罩订单与大批员工工资的压力,无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在案件审理期间,朱某租赁的用于放置口罩机的厂房租期即将到期,朱某在承受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再继续长时间租赁厂房,于是向法院传达了想要通过鉴定途径尽快解决问题的意愿,法院随即委托华碧对涉案口罩机产能、连续运行时间、生产口罩是否存在拉毛问题进行质量鉴定。在对当事双方进行笔录后,鉴定人员汇总到的信息有:买方朱某反馈涉案口罩机存在启动后机台抖动、超声波发热严重,切刀无法将口罩片材从布料上切下等问题,而设备供货方则坚称可以通过设备调试解决所有问题
2、。华碧对设备进行静态检查,发现3台口罩机均由上料架跟主机两部分组成,鉴定人员又逐步勘查了放料装置、超声波换能器、切刀、下料端处、链条机构等,随后出具鉴定意见:1.超声波换能器冷却风扇安装方式不符合要求,可能影响设备的超声波系统长时间连续运行;超声波换能器电源输入端有金属外漏,存在安全隐患;滚切刀外表面无“泡棉”包裹,将导致切割效果下降。2.口罩机未发现产品铭牌;3.口罩机的下料端存在有旋转功能的突出轴且暴露在机台外部无防护罩保护,无危险警告标示,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朱某购买3台口罩打片机,其合同目的是为了生产口罩。供货方虽多次上门调试,但始终也未能实现设备的正常生产。设备售卖方提出的“速度保证在1分钟5-15片”及“机器连续工作2小时没有问题”,明显不符合企业正常生产所需的标准,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认定涉案口罩打片机质量不合格,对朱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如下:一、设备供货方向朱某返还152万元货款;二、朱某向供货方返还3台口罩打片机;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