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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和融资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创新推动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措施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
2、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基本要求】本自治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监察机关依法
3、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第五条【部门职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广西壮族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统计监测】自治区统计部门应当会同
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七条【对企业自身要求】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和合规能力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转型、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第八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
5、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第二章财税和金融支持第九条【设立专项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条【专项资金用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
6、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第十一条【设立投资基金】县级以上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新创业创造。鼓励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
7、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改善融资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
8、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第十五条【普惠金融】金融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业务投放的监测评价,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增加普惠金融在考核中权重占比,降低普惠金融利润考核要求,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并建立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第十六条【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
9、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合规能力建设的基础平台,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设立专精特新板,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提供登记托管、股权激励、投融资服务、上市培育等服务。第十七条【担保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并推动相关担保财产的评估作价机制建设。第十八条【供应链金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建立与供应链核心企
10、业的联系沟通机制,推动全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合作,共享产业链上下游交易等信息,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作为应收账款付款方的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时限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不超过20日I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容错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
11、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稳健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提升风险容忍度,扩大业务规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销,并补充资本金。第二十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提高保险业服务小型微型企业能力。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的中小企业
12、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融资对接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为中小企业精准画像,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贷款可得性及信贷审批效率。第三章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创业政策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加强创业服务,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为创业人员提供有关登记注册、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创业主体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13、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等更多创业主体参与创业。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第二十四条【创业场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第二十五条【创业场地支持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小企业厂房的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二十六条【鼓励建设创业载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并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第二十七条【商事登记便利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进企业商事登记的便利化,依法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降低市场进入、退出成本。第四章创新推动第二十八条【梯度培育】县级以上
15、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坚持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推动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聚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第二十九条【研发折
16、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并采取提供研发资助、支持建立各类创新服务机构等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予以支持。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三十条【数字化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I1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大型信息化服务商向中小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