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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档案制度一、纳入廉政档案管理的对象。(1)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副书记;(2)市委巡察办全体干部、市委巡察组正副组长;(3)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全体干部;(4)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5)市纪委市监委机关除班子成员外其他干部;二、廉政档案内容及提供材料责任部门。主要包括:(1)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由干部室或相关纪检监察室提供。(2)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各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及干部室提供。(3)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由案
2、件监督管理室提供。(4)岗位廉政风险排查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等材料,由各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市委巡察机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机关各室提供。(5)廉政谈话记录单,由相关谈话主体提供。(6)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由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提供。廉政档案主要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所有收集的材料应以扫描件或电子稿形式归入档案。存档的电脑必须是内部单机或保密电脑。三、日常管理更新。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由干部室负责。干部室要明确专人,对廉政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完善一次。如有新增人员的,应及时补充建档。对调离纪检监察队伍和退休的人员,自调离或退休后一个月内,将廉政档案移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四、廉政档案的运用。通过建立廉政档案,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廉政状况,为相关问题线索处置、干部选拔任用、廉政鉴定、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等H作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