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时间并不长,但已经在环保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告资格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原告资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一、法律规定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的内容。环境保护法第434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以及与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
2、染损害公益诉讼。”可以看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政府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以及与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个规定为原告资格的广泛性提供了法律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性质。根据民诉法第55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原告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起诉公益诉讼案件的组织应当具备同性质的环境资质。二、现状分析目前,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的生态环保组织,少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形式来保护环境。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原告资格的门槛较高
3、。首先,政府部门和生态环保组织作为原告,其权威性和专业性较强,原告资格问题便不成问题。但是这类原告的数量有限,往往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其次,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想要作为原告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时,必须证明其与环境污染事实相关,即要证明其受到了环境污染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这一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公益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参与。三、存在的问题1 .门槛过高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想要成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困难较大。对于环境保护组织来说,需要满足环境资质的要求,同时还需要证明与污染事实相关;对于公民或法人来说,则需要证明受到了污染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困难较大。2 .借环境公益诉讼谋取私利现
4、象严重在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还存在一些人借助环境公益诉讼谋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透明度。3 .文明诉讼意识淡薄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竞合关系,但实际上,很多诉讼都演变成了敌对关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方应该更多地充分发挥文明诉讼的作用,更多地推行协商、调解等方式。四、建议1 .降低门槛我国应该在法律层面为环境保护组织提供更加充分的认可和支持,并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公民或法人的原告资格放宽限制。同时,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环保组织的力量,通过与其合作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2 .加强监管,杜绝牟利行为对于滥用环境公益诉讼谋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的现象,政府应该更加严格地加强监管,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审查,杜绝牟利行为的发生,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3 .加强文明诉讼意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该更多地发挥文明诉讼的作用,各方应该更多地推行协商、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营造良好的诉讼氛围。总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促进环境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