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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
2、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四)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和一次性安排超过500万元的本级财政追加资金。(五)本级政府直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处置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七)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八)制定
3、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九)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十)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十一)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
4、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八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第九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
5、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十三条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第十四条各乡(镇、社区)、县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