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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业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
2、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职责定位。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第四条内设机构。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
3、(社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经成员大会授权行使事权。不能以股东大会代替成员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完善章程,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集体经济重要财务和经营事项的决策,应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条登记管理。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村经济合作社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领组织登记证书,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到应登记尽登记,村经济合作社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票据开立等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实行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将成员信息以及持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份额(股份)人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4、。第六条运行机制。村务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开并主持,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应当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乡镇联村干部应当到会指导。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村级重大事
5、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I)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订;(3)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出借;(4)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5)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6)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村级收益分配,村安置房的分配,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7)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
6、老保险等政策落实人员的确定;(8)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3)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4)出借集体资金;(5)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6)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7)宅基地的分配;(8)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9)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
7、目、较大数额举债等具体数额标准的制定;(10)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第八条财务人员。稳定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探索建立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经济水平,采取民主决议的方式予以保障,原则上不高于“一肩挑”报酬。领取村集体固定报酬的,不得再领取误工补贴。村报账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报账员人选的任用与调换,应与
8、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人选应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报账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报账员的交接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农经或代理会计人员在场监交。加强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管力量,各乡镇(街道)应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人数,一般每人管理村数不超过15个。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推行代理会计
9、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加大各级集体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对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退回,督促报账员及时予以更正、补o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九条清产核资。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等“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
10、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按每年不少于20%的村(社)比例进行核查,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第十条资产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
11、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含)。第H条规范流转。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集体物业使用权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交易事项,除本条第一款外,都应经过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1、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可在乡镇(街道)服务站的监督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交易,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1)单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2)单宗合同面积在5亩以下(含5亩)的
1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3)其他按规定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事项。2、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应在各乡镇(街道)服务站进行,乡镇(街道)未建立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的,应委托县级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交易。(1)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2)单宗合同面积在550亩(含5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3)其他经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授权的交易事项。3、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应在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1)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2)单宗合同面积在50亩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3)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13、有的水域滩涂养殖权交易。(4)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指定的其他交易事项。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第十二条工程管理。工程项目及相关的设备与服务合同估算价达到公开交易标准的要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有规定不需招投标的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的不同,具体操作如下:(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符合直发包要求的小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及服务(设计、勘察、监理),经乡镇备案后,可由业主单位直接发包。(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4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施工项目及其他应当公开发包的建设施工项目、单
14、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IOO万元(不含)的服务(设计、勘察、监理)应在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3)限额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及相关的设备与服务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并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加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对村级工程的报销、入账加强规范指导。一般村级工程的报销应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工程审批单、工程合同文本、工程验收审核报告、合法的正式票据、工程款支付证书
15、等。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要附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对以下情形的工程款应不予支付,并督促改正:(1)项目合同签订未经法定、规定程序,擅自订立的;(2)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支付没有依据的;(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提供正式发票的;(4)未经工程变更程序,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5)支付对象同中标单位或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第十三条村级采购。村级货物、服务采购是指由村集体组织为满足日常村务工作需要或为满足村级公共服务的目的,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和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发起的采购事项。包含物资采购与服务采购。采购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
16、,直接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同意后组织采购。采购金额在2000元(含)一5万(不含)以下的,需由村务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组织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含)一20万(不含)之间,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由村集体组织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村“五议两公开”决策通过后,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采购。第十四条防范风险。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布。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