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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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为确保我县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试点镇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如下: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从收到书面申请并经审核登记当日起计算。发放标准一、2023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即按1248元/月标准执行);二、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760元/月,半护理标准按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即1056元/月,全自

2、理标准按照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即528元/月。申请条件一、具有乡(镇、街道)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 .无生活来源;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4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5 .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法定赡养、抚

4、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 .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受理程序申请人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长(网格员)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2 .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 .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4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6 .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组长(网格员)应当

6、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入户核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镇社会事务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社会事务办开展调查核实。审核程序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汇总各村(居)情况,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对调查提出的拟供养对象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

7、定,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严禁不经调查或未经会议审核的直接纳入供养范围。低保审核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社会事务办、工商、村建、农业中心、计生站、社保中心、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确认程序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在审核程序结束后,2日内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拟供养对象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同时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确认结束后,应将审批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变更程序村(

8、居)民委员会委会应当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每年对特困人员复核一次,根据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变更审核审批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委会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特困人员因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特困供养人员长期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协助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民组长(网格员)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镇人民政府、镇社会事务办在

9、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终止救助供养的同时,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5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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