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619455 上传时间:2024-03-0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防火工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深圳XX电讯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美国XX公司于1995年3月31日签订的MBMA1990钢结构厂房销售、安装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3月13日交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本争议案。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的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8年6月1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8年10月13日在北

2、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对案情作了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双方均提交了补充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经会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裁决书。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一、案情1995年3月31日,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在深圳市签订MBMA1990钢结构厂房销售、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工业园出售并安装金属结构厂房,用于申请人制造无线电通讯终端类的电子产品,建筑面积为14760平方米,施工日期为45天,合同总价为1402200美元。双方在合同中就项目说明、技

3、术说明、厂房立面与平面布局、设施、设备、买、卖双方责任、商业条款、价格、付款方式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5年4月17日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开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1995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开工进行安装工程,并于1995年11月30日基本完成厂房的框架结构。后,双方因该工程的防火保护工程费用发生纠纷。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诉称:1995年6月19日,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本案工程方案作出消防审核意见,其中第5条内容为:“厂房的钢柱应用混凝土包裹,钢梁和钢屋架应喷涂钢材防火涂料保护。钢柱耐火极限应达到2.50小时,钢梁耐火极限应达到1.50小时,屋顶钢屋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

4、应达到0.50小时以上”。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进口美国明星建筑系统板材墙体,其耐火极限只有0.90小时。根据上述审核意见,被申请人与当地有关防火涂料公司洽谈合同,但因价格太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主动找了一些造价较低的防火涂料公司进行洽谈,并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一起洽谈,但被申请人总是推诿不参加。申请人遂单方采取补救措施,于1996年1月10日与深圳天宁防火材料公司签订了防火保护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1138000元。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了上述工程费用。申请人还为被申请人垫付了吊车费、监理费、设计费、工地用电设施费、工地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119250元,而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其中的3万元人民

5、币,尚有人民币89250元未支付。对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防火工程款,被申请人不予置否。申请人遂提请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1 .被申请人立即支付防火涂料工程款人民币1138000元和其他费用人民币89250元,合计人民币1227250元,以及上述费用按利率21%计算的3年的利息人民币257726元,总计为人民币1484976元。2 .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被申请人已经全面恰当地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2 .申请人所称厂房之设计方案并未包括在合同范围内,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另行委托他方进行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审核意见在项

6、目报建手续完成后才提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义务无关。3 .就消防设施而言,被申请人在厂房安装过程中已经依照设计要求安装了上下喷淋,顶部有不燃吊顶,作为销售安装方的义务己经完成。4 .被申请人提供的厂房材料符合MBMAI990规范,也符合中国有关消防规范。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板材墙体的防火极限只有090小时,而中国有关消防规范要求该类材料的防火极限为0.5小时,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疑已超过要求。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中其他部件包括梁、柱等作过检测,却宣称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防火能力不足,是不能令人信服的。5 .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防火工程作过特别的约定,因此,只能以合同及中国有关消防规范

7、为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合乎有关规范的。深圳市公安局对设计方案的审核批准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能限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约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双方仲裁代理人在庭审后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意见和证据材料,重申了各自的主张,并对对方观点进行了反驳。二、仲裁庭意见(一)本案法律适用双方在本案争议所涉合同第9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据此,仲裁庭决定审理和裁决本案适用中国法律。(二)事实的认定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并结合开庭审理所了解的情况,查明并认定如下与本争议有关的事实:1995

8、年3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深圳签订MBMA1990钢结构厂房销售、安装合同书。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工业园出售并安装金属结构厂房,用于申请人制造无线电通讯终端类的电子产品,建筑面积为14760平方米,施工日期为45天,合同总价为1402200美元。1995年4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开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696662美元。1995年6月19日,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本案工程方案作出消防审核意见,其中第5条内容为:“厂房的钢柱应用混凝土包裹,钢梁和钢屋架应喷涂钢材防火涂料保护。钢柱耐火极限应达到2.50小时,钢梁耐火极限应达到1.50小时,屋顶钢屋架承重构

9、件耐火极限应达到0.50小时以上”。1995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开工进行安装工程,并于1995年11月30日基本完成厂房的框架结构。1996年1月10日,申请人与深圳天宁防火材料公司签订防火保护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13.8万元。1996年3月4日,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签发对上述防火工程的验收意见,确认其钢结构防火喷涂验收合格。1997年1月6日,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签发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申请人的电子厂房建筑防火及消防系统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三)责任的认定仲裁庭注意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厂房防火工程款人民币113.8万元应由谁来承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双方合

10、同条款约定的工期取得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书移交厂房,迫使申请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另找防火涂料施工单位进行防火涂料保护工程,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全面、恰当地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被申请人提供的防火涂料符合中国有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消防设施的安装义务,因而无需另行负担其他费用。仲裁庭认为,确认防火工程费用由谁承担,应以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依据。仲裁庭审查了该合同条款,其中:第2条第4款规定,“吊顶材料须经深圳市消防部门检验通过”;第5条第1款卖方责任规定,”在材料到达现场时派遣合格的有经验的工程监督人员到现场”,其职责包

11、括负责厂房竣工验收,并由卖方承担上述费用。双方在该条中还约定“厂房竣工后,须经由深圳市政府检验部门主持的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如不合格,卖方必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通过验收为止”。第6条F款规定,“卖方在厂房安装竣工和取得深圳市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证后,须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移交厂房”。仲裁庭认为,根据上述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安装该厂房防火设施并使其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责任。但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消防材料不符合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审核意见中的标准时,被申请人未积极采取措施使消防设施达到标准,被申请人的该消极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对被申

12、请人的义务的约定。据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证防火设施通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申请人为减少延误工期,单方面采取补救措施,与第三方签订防火工程承包合同,并使该工程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第22条的规定。据此,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为保证合同履行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防火工程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四)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 .防火涂料工程款。基于上述仲裁庭对本

13、案责任的认定,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防火涂料工程款人民币1138000元的请求。2 .其他费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吊车费、监理费、设计费、工地用电设施费、工地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89250元。对于申请人的该请求,被申请人在其庭审后提交仲裁庭的文件中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该项请求。3 .利息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年利率7%支付申请人上述1、2两项所述款项3年的利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认为,上述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款项均为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款项,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

14、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至于该利息的利率,仲裁庭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有效期为卖方在美国装运最后一批货物开航当天起计为期3年,双方约定每年的信贷利率为7%,三年到期后的总利率为21%。参照这一约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以年利率7%、总利率21%计算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的利息是合理的。因而,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该项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数额为(13800+89250)X21%=257723元人民币。4 .仲裁费。基于前述仲裁庭的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为违约方、败诉方。根据双方在合同第9条中的约定:“仲裁/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仲裁庭认定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三、裁决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火涂料工程款人民币1138000元。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吊车费、监理费、设计费、工地用电设施费、工地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89250元。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的利息人民币257723元。4 .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应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4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加计年利率8%的利息。本裁决系终局裁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