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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发放及佩戴,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劳保配备、发放、佩戴检查。3编制依据和术语3.1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3)其他依据3.2 术语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明确企业劳保用品发放程序和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进行发放,以确保员工认真穿戴,起到预防职业病的目的。4职责(1)综合部、安全管理部门负
2、责公司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统一制订。(2)物资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购买,保管与发放。(3)各员工负责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5详细规定5.1制度制定由综合部制定本单位劳保用品配置、发放标准,制定时应充分考虑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因素的防护等,完成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5.2购买程序(1)各分部门负责申请购买劳保用品的计划提报。(2)物资部负责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要求、卫生标准及提报数量、日期到国家定点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处购买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提供产品相应检验合格证、说明书。(3)购买来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时,由综合部、安全部负责检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仓库保管员应核对数目及型号是否准确。入库后
3、应采取措施妥善储存和保管,不得发生使劳动防护用品霉烂变质、损坏、丢失的现象。5.3发放程序(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2)劳动防护用品以各部门、班组为单位领取,领取时必须填写领料单,并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否则,仓库拒绝发放。(3)按月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凡6天以上没参加生产线工作者,按出勤比例扣发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超过半年的劳动防护用品,期间缺勤超过30天者,使用期顺延。新员工入厂,按分配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可根据工种性质和劳动时间,按现行标准执行。(4)凡临时变动工种的项目生产人员,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生产部签字并按规定数量发放,原则上实行专人专发,如工序人员变动,生产劳保随即变动。(5)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领取(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大衣、雨衣、高温鞋、眼镜等),必须办理领用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则,仓库不得发放。(6)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单位负责建立台帐,详细登记物品名称、发放日期、规定期限、领用单位、数量及领用者等项内容,以备查对。(7)凡规定以旧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如数交回旧的,否则不予发放。5.4劳保管理(1)各部门、各项目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实事求是,不许弄虚作假,仓库要监督执行。领取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员工正确使用。未按要求穿戴者不准上岗。(2)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只限在工作时间内使用。(3)员工在项目调动或劳动条件改变时应及时增减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交回仓库。(4)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时间发放,凡在使用期内丢失的一律不予补发。(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没有的,而在生产、工作中特殊需要的护品,首先由综合部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领用。